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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冒领银行贷款被判14年刑
作者:汤计   发布时间:2004-06-09 15:08:15


    “五面井乡团结村李丙前贷款两笔,本金3750元,利息362.90元;韦兵本金3100元,利息86.70元;陈训本金1000元,利息120.40元……”这是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太仆寺旗支行信贷员闫启,利用职务之便捏造的虚假农民贷款人名单。

    这位1967年出生的银行信贷员,从1998年8月至2002年10月,捏造了122个贷款人名单,冒领应该贷给农民的信贷资金103万多元。

    另外,闫启在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间,利用其信贷员职务的便利,采用开正式收贷凭证收贷不入账、打收款白条收贷不入账等方式收回贷款61笔、合计金额68万多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这一巨额挪用公款案。法院在庭审中认为,闫启身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信贷资金挪为己用,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虽然被告人闫启退赔了部分公款,但仍有74万多元未能退回,其行为不仅应受刑事制裁,对国家造成的损失还应由其补偿。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闫启有期徒刑14年,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同时,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闫启必须返还中国农业银行太仆寺旗支行人民币74万多元。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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