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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绑架犯当庭推翻供失自首机会
作者:徐太新 发布时间:2004-06-10 09:16:05
6月8日,实施绑架后自首又当庭翻供的张某、祁某,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绑架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零6个月,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3年10月29凌晨3时许,被告人祁某与高某(在逃)将赶路的徐某拦下,以徐某偷鸡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张某赶到后亦对徐某进行殴打。张某等又将徐某带至村民孙某家,对徐某拳打脚踢,且用铁棍殴打,要徐某承认是偷鸡的,逼迫徐某写下了自愿赔偿6500元的字据。三被告人将徐某拘禁在孙某家,要徐某与家人联系,筹集资金送往指定地点。期间,三被告人又多次用手机与徐某家人联系,催其送钱赎人,且不许徐某家人报警。凌晨5时许,徐某家人赶到三被告指定的地点要先看人,祁某等便讲“钱没带来,一切免谈”,随即骑摩托车离去。徐某家人报警,及时将徐某解救,三被告逃跑。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祁某和高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而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祁某推翻既往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供述,辩解自己没有犯罪。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祁某在公安、检察多次供述一致无矛盾,并与其他证据印证,故采信庭前供述。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祁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且属共同犯罪,由于两罪犯当庭推翻了既往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供述,自首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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