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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惹烦恼 “解脱”换枷锁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4-06-14 09:12:19


    6月10日,为摆脱他人纠缠而行凶的河北农民常淑兰,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生活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

    1998年常淑兰与姚某(殁年49岁)认识后同居,几年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分手,姚某搬出常淑兰家。姚某却时常威胁要常淑兰与自己结婚,遭到拒绝后,他便三番五次到常淑兰家闹。为彻底摆脱姚某的纠缠,常淑兰于2003年12月19日23时,趁姚酒后熟睡之机,打开煤炉炉盖使煤气散放,致姚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常淑兰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因情感引发的矛盾,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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