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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约出”包工头 男子结伙抢劫杀人灭口
发布时间:2013-01-07 09:17:05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男子在从女友处得知被害人系包工头、开宝马车后,遂产生抢劫的念头,并最终伙同另一男子在抢劫后杀人灭口。12月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江子明、胡上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男子的女友徐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1年八九月份,被告人江子明因赌博欠债人民币30万元左右。从其女友徐琴处得知被害人钱家栋在寻乌县承包工程、驾驶“宝马”汽车等情况后,江子明预谋抢劫钱家栋。同年10月,徐琴带江子明前往寻乌县城确认钱家栋的住址、“宝马”汽车等。返回会昌后,江子明邀集被告人胡上奇抢劫钱家栋,并一同前往寻乌踩点,了解钱家栋的住址及所住小区的出入口、监控摄像头等情况。为抢劫,江子明、胡上奇购置了水果刀、绳子、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之后,二人十余次携带作案工具驾车前往寻乌县城蹲守伺机作案,但均因钱家栋身边人多没机会下手或是钱家栋不出来等原因而未能得逞。

    2011年11月26日,徐琴埋怨江子明一直未能得逞,江子明则称没有机会实施抢劫,徐琴便称其还与钱家栋有联系,能帮江子明将钱家栋约出来。同日下午,江子明、徐琴驾车经过寻乌县城时见钱家栋的“宝马”汽车在寻乌,便在经过寻乌县澄江镇时购买了一张号码为147****1345的手机卡用以作案,徐琴随即用该号码与钱家栋取得联系,确认钱家栋在寻乌。

    次日凌晨零时许,江子明、胡上奇驾车至位于寻乌县长宁镇左岸香桂小区的钱家栋租住房楼下等候,江子明按事先约定,指使徐琴通过手机将钱家栋诱骗至楼下。见钱家栋走出楼梯间,胡上奇立即上前扼住钱家栋的脖子,抱住钱家栋的腰部,江子明则上前抓钱家栋的手脚,江子明持刀捅了钱家栋臀部、腿部各一刀,与胡上奇将钱家栋抬上江子明的轿车内,将钱家栋劫至寻乌县文峰乡大路下村果园观光路旁,劫得钱家栋银行卡二张、价值人民币2970元的手机一部、人民币2400元及钱包等财物,还威逼钱家栋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又用绳子绑住钱家栋手脚,用透明胶带封住钱家栋嘴巴。将钱家栋劫至会昌县富城乡富城村老屋小组对公坑胡上奇自留山,胡上奇将钱家栋拖至山上并看守,江子明清洗了汽车坐垫的血迹,将沾有血迹的汽车安全带、所穿衣裤等烧毁,携带钱家栋的银行卡驾车至江西省瑞金市区,并戴上摩托车头盔在瑞金市区中国银行柜员机上查询、取款,但没有取款成功。

同日上午9时左右,江子明、胡上奇将钱家栋从山脚转移至半山腰后,二人又劫得钱家栋一块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的手表。随后,江子明、胡上奇商议如何处置钱家栋。商议至中午12时左右,二人决意杀人灭口,遂用绳子勒死钱家栋。勒死钱家栋后,胡上奇掩埋了尸体,并烧毁了钱家栋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江子明、胡上奇、徐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子明、胡上奇、徐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夺走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江子明、胡上奇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江子明、胡上奇均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江子明、胡上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徐琴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江子明、胡上奇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将被害人杀死,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江子明、胡上奇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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