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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东华塔陵园骗销墓穴吸储案宣判
作者:众言 培贤 谷平   发布时间:2004-06-14 10:07:07


    6月9日,备受关注的疯狂骗销墓穴变相吸收存款1500多万的江苏南通东华塔陵园经济犯罪案有了结果,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原东华塔陵园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京林实行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2万元,没收财产5万元;另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多,涉及罪名多,涉案金额大,全案证据卷达30余册,法庭庭审曾持续了6天半。在长达27页的判决书中,崇川区法院查明:1996年12月下旬,刘京林筹划成立东华塔陵园公司,因没有注册资金即请人找到建设银行观音山办事处主任张某,请张某帮忙出具虚假的银行现金解款单。张某为拉拢东华公司今后在该行存款,指示下属职工出具了一份金额为200万元的虚假现金交款单给刘京林。同月,欲做东华塔陵工程的建筑包工头戴某根据刘京林的要求,将工程质保金15.4万元存入建行观音山办事处东华塔陵筹建组账户。同时,戴某通过关系让该办事处出具了一份金额为35.4万元的现金交款单给了刘京林。东华公司验资前,刘京林又指使陈勇林将东华塔陵筹建组在建行观音山办事处开户的一张金额为1000元的现金交款单复印后,用改字液涂掉款项来源和金额,改成金额为16万元的投资款现金交款单,并再次复印。之后,刘指使陈勇林持上述三张现金交款单复印件作为验资凭证,到南通苏瑞会计事务所办理了东华公司的验资手续。

  1997年2月,刘京林还将4张工商银行的小额现金解款单复印后,用改字液涂掉原有内容,分别填上刘京林、王亚平等四人的名字,并填上98.02万元的金额,经再次复印后交给陈勇林到南通苏瑞会计事务所办理了大林公司的验资手续。同月,刘京林用上述骗取的虚假验资报告领取了大林公司、东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大林公司注册资本98万元,东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大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亚平。

  东华公司成立后,经预算,塔陵园工程建设需投资数千万元。因为没有启动资金,公司董事会商定,采用由徐立乐等人推荐的以高额回报的预售方式销售塔位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997年3月至4月,该公司以每投资1715元、1898元或1960元购买东华塔陵园“太平塔”一塔位,两年后按原价返还公司并补偿合作金1500元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80余万元,涉及墓穴3000余只。两年之后公司未按约兑付,而是采取赠送塔位、支付购买人部分本息等方式兑付,仅返还本金240余万元,支付合作金60余万元。

  1998年8月,东华公司为吸收公众资金,再次采取高额回报的预售方式进行“慧通塔”中塔位的首期销售。该公司变相吸收1000余万存款后,因未按承诺返还兑付,被害群众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另外还查明,被告人刘京林、徐立乐、陈勇林、王亚平还有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王亚平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其中,刘京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达39.42万元,王亚平职务侵占27.04万元。大林公司在经营中非法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24.24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5余元。

  法院认为, 刘京林在申请注册大林公司及东华公司期间,采用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了公司登记,陈勇林积极协助,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东华公司在经营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刘京林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徐立乐等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均应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刘京林、徐立乐、陈勇林、王亚平分别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大林公司非法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税务部门实施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王亚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刘京林、徐立乐、王亚平、陈勇林均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除刘京林外,崇川法院对徐立乐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亚平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陈勇林等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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