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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干事寄炸弹 报复领导获极刑
作者:胡科刚 董震   发布时间:2004-06-15 11:25:47


    山东日照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爆炸案,被告人李某为报复竟用“邮件炸弹”伤害他人,一审以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某于2000年9月从部队转业后分配至日照电厂工作,后在该厂政工部任宣传干事。2003年初,日照电厂党委书记王某主持该厂工作后,李某怀疑王某对自己有成见,感到自己未被重视,遂产生利用邮件爆炸来伤害王某的恶念。

    2003年9月,李某购买了一本词典,向本厂职工借用了手电钻,在自己家中将词典制成一个拉发式爆炸装置,用牛皮纸包装成邮件,然后将打印的收件人为“山东日照发电厂党委书记王某”,寄件人为“日照市委办公室”的纸条粘贴到邮件上。

    2003年10月3日,李某以邮寄礼品为由,委托战友魏某投寄。魏某根据李某授意,以邮寄医学方面的书为由骗过了邮政人员,将伪装成印刷品邮件的爆炸装置投寄给了王某。

    10月4日9时许,“邮件”被投寄到日照电厂后,由该厂办公室人员宋某送至王某的办公室。“邮件”在王某拆解翻书时发生爆炸,致使王某胸部挫伤,左手皮肤裂伤,无名指及小指骨折,右手伤残被截除,构成重伤。同在爆炸现场的宋某右耳膜充血,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主观方面具有放任爆炸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发生了爆炸的结果,并实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构成爆炸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一审以爆炸罪依法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 新华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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