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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艾滋病被告人被判11年
作者:冯明   发布时间:2004-06-17 08:27:38


6月16日,在距湖北省武汉市中心40公里处的一临时羁押治疗所,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对全国首例艾滋病被告人刘某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了宣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25岁的汉阳区居民刘某10年前染上毒瘾,1999年查出染有艾滋病病毒。为筹集毒资,刘某多次敲诈、抢劫被抓获,却因其患有艾滋病,找不到合适的收押场所被屡次释放。去年10月下旬,经武汉市委政法委专题研究,武汉市公安局在市郊某偏僻位置专门设置一单独关押点,将刘某收押入内。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3日晚7时许,刘某、万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菜场附近,刘某将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拦住,由万某持刀相威胁,抢得张某某价值人民币940元的小灵通UTSN70AAA型手机和诺基亚3310型手机各1部。

    2001年6月11日上午10时许,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西桥路口,拦乘李东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至汉阳钢铁厂内时,刘某持刀威胁,将李东某价值人民币3708元的该车抢走。

    2002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长江广场附近,拦乘田某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行至武汉船舶学院附近时,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15元。

    2002年4月6日下午2时许,刘某以有旧洗衣机出售为由,将从事废品收购的张某某骗至其家中,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的方式,抢得人民币200元。

    2002年3月2日下午5时许,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绿宝石娱乐城附近,采取掏锁的手段,将蔡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402元两轮摩托车盗走。

    2002年3月9日下午3时许,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月湖桥船院社区附近,将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159元的两轮摩托车盗走,赃物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300元。

    2002年3月20日下午5时许,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电信局附近,将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119元的两轮摩托车盗走,赃物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2002年4月29日下午3时许,刘某在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附近,将李忠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20元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由蒋建钧(已判刑)销赃给刁致(已判刑),获赃款人民币400元。

    2002年5月9日凌晨2时许,刘某伙同蒋建钧在武汉市长江水利委员会院内,采取掏锁的手段,将肖某某和王永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价轻便助动车盗走。其中一车由蒋建钧销赃给刁致,获赃款人民币150元。

    2003年1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银河证券附近,采取掏锁的手段,将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160元的两轮摩托车盗走,销赃给谌伦超(已判刑)获赃款人民币300元。

    2003年2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菜场附近,采取掏锁的手段,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64元的两轮摩托车盗走,销赃给谌伦超获赃款人民币60元。

    2003年7月6日下午5时许,刘某在武汉市汉钢商业门点秀秀干洗店内,趁店主王秀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烫衣台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650元的摩托罗拉牌928型手机盗走。

    2003年10月13日,刘某在汉阳区铁桥社区办公室索要低保费未果后,即以自己多次作案为由,要求公安机关将其收监关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三次抢劫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万某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 0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收监关押,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万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刘某当庭表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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