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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不设警 酿祸被判刑
作者:张胜利 马伟利   发布时间:2004-06-17 15:30:10


    超载的农用车在公路上发生故障,在未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情况下,山西省平陆县三门镇三门村农民席超超就钻到车下修车,但由于其在修车时没有在车身后设立警告标志,致使他人驾驶的汽车和农用车相撞,造成汽车司机和两名乘车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004年6月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席超超被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月5日6时许,席超超驾驶车核载量为1000千克、实载约有17吨铁渣的农用车沿郑州市郑上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工贸园门口时,农用车因车传动轴坏了发生故障,席超超就钻到车下修车,但席超超在修车时没有在车身后设立警告标志,致使李某驾驶的京A19987号吉普车和农用车相撞,造成吉普车司机李某和乘车人秦某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田某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3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席超超逃离现场。2004年2月17日,席超超投案自首。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责任认定:席超超驾驶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重量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后,未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车身后未设警告标志,发生事故后,未在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行车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超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3人死亡,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危害结果严重,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来源: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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