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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两乡干部放任村民代填选票
作者:克曙 大粮 小猛   发布时间:2004-06-22 11:09:19


    日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破坏选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邓羽、朱齐荣犯破坏选举罪,宣告免予刑事处罚。

  2002年12月,瑞昌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洪下乡第五选区共推举了两名市人大代表候选人,分别是瓜山村党支部书记杨某和该村北徐小组组长徐某。时任洪下乡副乡长的邓羽、乡人大主席团秘书的朱齐荣受组织委派负责组织该选区的选举投票工作。12月28日下午,邓羽带着流动票箱,来到该选区新屋邓小组,由该组组长邓某把180张选票发给选民填写。但邓某仅召集少数村民在其家中,并当着被告人邓羽的面,将180张选票代填好投进票箱。随后,被告人邓羽、朱齐荣来到老屋邓小组组织选举投票。该组又以同样的方法,由少数村民当着二被告人的面,将82张选票代填后投进票箱。29日上午,在北杨小组选票投票过程中,邓羽将207张选票交给该组组长后因故离开,这时部分村民把大部分选票进行了代填并投进票箱。邓羽回来后见少量选票仍未填写,便和朱齐荣将余下选票交由杨某等三人填写。当日选举结果产生,瓜山村党支部书记杨某被选举为市人大代表。2003年1月,部分村民得知选票被代填后,向瑞昌市人大常委会举报。经瑞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洪下乡第五选区程序违法,选举结果无效,该选区没有重新补选市人大代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羽、朱齐荣违反选举程序,放任少数村民代填选票,破坏选举,妨害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同时在明知代填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仍将本是无效的选票作为有效选票上报,进行计票登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从而造成该选区选举结果无效,无市人大代表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选举罪。鉴于邓羽、朱齐荣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其犯罪手段及方法等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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