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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烫伤幼儿担责
作者:从鑫 光海 李杰   发布时间:2004-07-09 14:13:51


    承租人的幼儿在房东家里玩耍,房东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该幼儿烫伤。7月8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肖某获赔1.7万元。

    原告肖某系不足三岁的幼儿,自2001年8月以来,肖某一家一直租赁被告杨某的二楼房屋至今。2003年11月21日,杨某之妻齐某到肖某家借回胶盆洗衣服,她倒了一盆开水准备洗衣服。杨某在卫生间修水龙头,肖某站在杨某面前观看,杨某叫肖某离开。肖某在后退时,仰面倒在装有开水的胶盆里,致使肖某全身大面积烫伤,花费医疗费2.7万余元,伤情经司法鉴定遗留七级伤残。肖某的父母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竹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的监护人吕某未履行照看责任,致使肖某脱离监护跑到杨某家玩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部分责任;杨某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该损害结果的发生,须承担部分责任。经法院调解,杨某自愿赔偿肖某1.7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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