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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不明夫婿真身份 起诉离婚遇难题
作者:刘绛昱   发布时间:2004-07-22 09:04:15


    近日,起诉离婚的陈某因不能证明其丈夫的真实身份,被江苏省丹阳市法院被驳回起诉。

    1993年初,陈某与一名自称徐某的外地打工男青年相识,并不久与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次年生育一女。今年2月,原告以徐某不务正业,近年来长期在外不顾家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在诉讼中,原告仅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一份,以证明与徐某的婚姻关系,对徐某的年龄、籍贯、家庭等情况均不明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证明,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等部分情况,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询也无结果。且被告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后仍未到庭应诉,无法核对当事人身份。而村委会的证明仅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能有效证明被告的身份。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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