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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子,亲生女状告父亲
作者:张逸 石捍华   发布时间:2004-07-28 11:20:20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市民范某之女将其父梁某告上法庭,事因梁某离婚时协议将与前妻共同拥有的住房留于女儿,但梁某至今没有搬出单元房。昨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2003年9月,范某与梁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二人的共同财产——郑州市东明路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交由他们的女儿居住、支配、受益,二人均不得在此居住。同时约定,二人离婚后,必须在同年12月31日前从房屋中搬出,如到期不搬,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算,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违约方应支付女儿当年学费的5%,若超过半年不搬的,违约方支付女儿学费的全部。后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

    但时至今日,其父梁某在离婚后仍在该房居住达7个月之久,女儿认为父亲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父母离婚时达成的协议,造成其无法使用该房,故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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