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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人参加非法传销 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作者:杨镇海   发布时间:2004-07-29 14:35:35


    7月29日,以找工作为名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打工人员陶刚,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令赔偿他人经济损失2000元。

    2002年9月初,在广州打工的陶刚打电话给贵州省大方县马场镇的老乡陶吉安,称自己受其之托已在广州为陶吉安之子陶华找到一份工作,月薪1500元,要陶华尽快去广州上班。陶华到广州后,陶刚称该工作已被其他人占去,但另外给陶华找了一份工作,是站柜台,月薪为2000元左右,但需交6000元押金。陶华将此情况电话告知陶吉安,陶吉安便于2002年9月18日通过大方建行汇款6000元到广州,收款人为陶华。陶华收到汇款后,知道陶刚介绍给自己的“工作”实际上是非法传销,但对非法传销组织的本质并不了解的陶华还是参加了入了会,用父亲寄去的钱交纳了3800元“会费”,并参加了“培训”。后陶华在退不回“会费”的情况下认为自己被骗,企图找两个老乡入会以挽回自己的损失未果,便回到大方老家。2003年元月,陶刚回到老家过春节时,陶吉安以陶刚将陶华骗去广州为由要求陶刚赔偿5800元损失。在陶吉安的胁迫下,陶刚只好写下5800元的欠条给陶吉安,答应2004年元月27日给付。2004年4月16日,陶吉安以陶刚未按期偿还欠款为由诉至大方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陶刚偿还5800元欠款及利息。

    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陶刚出具的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条的约定偿还欠款5800元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以找工作为由通过电话将原告之子陶华骗到广州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导致原告为此寄出6000元给陶华作保证金。陶华系成年人,有辨明是非的能力,其明知陶刚介绍给自己的“工作”是非法传销仍入会,所交纳的3800元“会费”应由其自行承担。但被告陶刚的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酌情赔偿。

    据此,大方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陶吉安要求被告陶刚偿还欠款58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陶刚酌情赔偿原告陶吉安经济损失2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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