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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求医突死亡 非法行医应赔偿
作者: 徐伟 自忠 海胜   发布时间:2004-08-03 11:02:15


    7月30日,随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的宣判,曾引广泛关注幼女求医突然死亡案,终于尘埃落地。被告毕某因非法行医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王某、郎某孩子丧葬费,精神慰抚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400元。

    2002年9月1日,河南省封丘县卫生局为毕某核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科目为01(预防保健科)、03(内科)。毕某持有医士任职资格证,但没有医师执业证。

    2003年农历正月初六上午,原告王某、郎某之女王菲菲(两岁半)发烧,郎某将其女抱到邻村毕某的诊所诊治。毕某给王菲菲测量体温为39.5度,遂给其注射了复方氨林巴比安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注射时小孩发生哭、咳嗽、呕吐等症状。注射后郎某抱其回家。约20分钟,发现小孩脸色青紫,急忙抱其返回被告诊所,经诊断小孩已经死亡。

    根据被告毕某的申请,新乡市卫生局委托新乡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对王菲菲之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技术鉴定办公室认为被告毕某此次执业诊治的对象王菲菲应属(儿科)07诊治的范围,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其执业行为是非法行医,不予受理其申请。

    封丘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案件审理中,毕某未能提出 其医疗行为与王菲菲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的相关证据。封丘县人民法院及新乡市中院一、二审均认为,被告毕某的行为属非法行医,对王菲菲的之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赔偿义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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