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上海一男子侮辱前女友被判道歉赔偿
作者:杨金志 李学兵   发布时间:2004-08-03 15:42:13


    上海一名男子因为女方和他分手,便书写、散发内容下流、侮辱对方的小字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最近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朱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失费8000元,并在法院的监督下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2003年初,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朱某并谈起了恋爱,同年4月起两人住在了一起。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3年6月,王某离开了朱某。见王某要分手,朱某不甘心,经常去找王某,但王某没有应允复和。

    从2004年初起,朱某就开始书写小字报。小字报上详细地写了王某的名字、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内容极尽侮辱性,不堪入目。朱某将小字报在王某前夫所住的小区、居委会和住房走廊四处张贴。王某不堪忍受侮辱,于2004年6月将朱某告上法庭。

    王某在法庭上诉称,朱某张贴小字报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要求法院判令朱某停止侵害、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朱某辩称,是王某和他分手时卷走了家中物品,他四处找不到王某才写的小字报,他写小字报的目的是寻找王某,所以不同意向王某赔礼道歉,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朱某在恋爱期间产生矛盾,分手本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法解决双方的纠纷,朱某却采取书写小字报并四处张贴的方式,这一行为显然是有过错的。而且,小字报的内容足以损害王某的名誉,造成社会对其客观评价的降低。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来源: 新华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