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劣种子酿损失 制售者分担责
作者:曹春祥   发布时间:2004-08-05 16:13:18


    8月5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方诗俩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宁化县种子公司132600元。

    2002年10月,被告将由其组织生产的“金优77”水稻杂交种6799公斤出售给原告。同年11月5日,原告将该批种子销售给湖南某种业公司。随后,该种业公司又将种子分装后销售给周边农户。同年7月,因该批种子存在严重混杂问题,致使种业公司向农户赔偿了884110元。2004年1月,原告与种业公司就追偿事宜达成共识,原告共赔付种业公司损失442000元。事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果,于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44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赔偿种业公司损失后,有权按过错责任大小向被告追偿。由于原告未经严格审查,购买了劣质种子,而且在销售该批种子时,擅自改写了生产商和生产地,其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被告方诗俩在未取得许可证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种子,属无证经营,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