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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弃狗咬伤人 原主人仍要赔
作者:雷春荣 左功雄   发布时间:2004-08-09 11:36:44


    8月6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被弃动物致人伤害赔偿案,判决由动物原饲养人李寿才赔偿受害人王天华医药治疗等费用1200元。

    李寿才原养有一条狗,今年5月狗突然染上一种奇怪的病,身上皮毛逐渐脱落,模样十分可怕。李寿才嫌弃此狗,一天晚上将狗牵至街上丢弃。第二天,狗在街上溜达时突然向过路人王天华奔去并将其咬伤,王天华立即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了疫苗,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共花费1200余元。事后王天华获知狗系李寿才所养,便要求李赔偿。李寿才称其已将狗抛弃,不再归其饲养,因此不必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寿才虽然将狗抛弃在街上,但因其抛弃行为将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身健康安全,因此,其抛弃行为无效,李寿才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仍应对狗致人损害的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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