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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大头娃”状告经销商案宣判
作者:王一雨 郭元鹏 朱耘   发布时间:2004-08-26 08:47:21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大头娃娃”状告劣质奶粉经销商索赔案一波三折: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头娃娃的父母与被告劣质奶粉经销商突然要求调解,只是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共识,在历经几个回合的调解后,双方仍难以达成共识,原被告放弃调解。日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令经销“飞鹿”牌贝贝乐奶粉的村头小店店主杨素桂赔偿原告郑媛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896.35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7896.35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媛菲于2003年10月6日出生,出生后基本无母乳喂养,原告的亲属即到被告经营的阳光商店购买了“飞鹿牌”贝贝乐奶粉,随后原告的亲属多次到被告处购买“飞鹿牌”贝贝乐奶粉。2004年4月21日沛县人民医院诊断后认为郑媛菲生长发育迟缓,四肢短小,并在该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医疗费1046.10元。2004年5月4日原告到徐州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营养不良,发育迟缓,遂在该院住院治疗6天,共花去医疗费1034.97元。2004年4月3日,原告向沛县工商局12315消协申诉举报,沛县工商局4月26日对被告经营的阳光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查处并扣留了被告的飞鹿牌贝贝乐奶粉27袋。经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认定,飞鹿牌贝贝乐奶粉(0-6个月、6个月-3岁)两个阶段的奶粉均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被告杨素桂经营的阳光商店无营业执照。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媛菲虽然没有提供出与被告杨素桂存在买卖关系的直接证据,但通过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沛县工商局的检查笔录、处罚决定书及沛县人民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的治疗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出生后基本无母乳喂养,被告杨素桂销售劣质奶粉,原告郑媛菲食用了劣质奶粉的事实,以及原告的监护人向沛县工商局举报,工商局查封被告经营的劣质奶粉的事实。遂作出以上判决。

    全国首例“大头娃”状告经销商案开庭

   本网直播沛县法院庭审“大头娃娃”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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