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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被外泄硫酸烧残 小学生告公交公司胜诉
作者:陈波 育章   发布时间:2004-08-27 11:15:32


    10岁的安徽阜阳市小学生小林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为他人携带的硫酸外泄而造成十级伤残。两名肇事者逃之夭夭,他于是将市公交总公司推上法庭。近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月22日下午2时许,小林坐上20路公共汽车。车上两名乘客非法携带的硫酸突然外泄并落在小林身上。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售票员立即让驾驶员停车,让这两名乘客下车带小林到医院救治,公交车继续向前行驶。但这两名乘客下车后未将小林送医院进行治疗即逃走。后小林被送到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同年12月23日,阜阳市人民医院烧伤外科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小林仍需继续观察治疗3到6个月,另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小林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在此期间,阜阳市公交总公司共支付给小林8000元。

    同年12月,小林将阜阳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对乘客非法携带浓硫酸上车未尽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又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致肇事者逃跑。为此,小林要求阜阳市公交总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共计853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乘坐被告方的公交车,双方即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还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对其他乘客非法携带硫酸上车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3100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80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双方均表示服判。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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