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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致眼伤学校共担责
作者:陈朝柱 付军   发布时间:2004-08-31 09:07:36


    教师督促学生完成作业竟动武,河南省新县沙窝镇一小学教师黄某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新县人民法院法判决黄某及其供职的学校分别承担60%、40%的赔偿责任。

   2004年2月19日上午最后一节课,沙窝镇陈高山小学学前班教师黄某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小军未按时完成作业,即用随手带的一小木棍朝其脸部抽打一下。事后小军感到右眼疼痛难忍,当天下午便由其父母带领到县医院检查诊治,后又转至武汉协和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小军伤情为轻微伤。2004年5月,小军父母将沙窝镇陈高山小学及黄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自己体罚学生并非故意,而是为了教育督促其完成作业,且自己是在履行职责期间致原告受伤,应由所在单位陈高山小学承担责任。被告陈高山小学辩称,学校经常强调不准体罚学生,黄某违反规定体罚原告,后果应由其自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身为教师却违反法律规定体罚学生,致原告右眼损伤,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被告新县沙窝镇陈高山小学虽有转项管理制度,也多次在会上强调,但其在落实中存在严重纰漏,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黄某、陈高山小学分别承担60%、40%的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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