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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受孕有影响 依法获精神赔偿
作者:党玉红 白刘英   发布时间:2004-08-31 16:41:04


    赵女士因在一交通事故中被撞两年内不能受孕,而将肇事司机陈某告上了法庭。8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赵女士医疗费等5639.68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2001年10月12日,司机陈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郑州市南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阳路288号门前停车开门时,与南阳路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赵女士相撞,造成赵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女士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医嘱为“择期内固定,1月复查,1年内禁止负重,2年内禁受孕”。2002年11月25日赵女士在医院住院治疗取出内固定,当院医嘱为:药物对症治疗,避免剧烈及体力活动三月,定期复查。双方困医疗费问题酿成纠纷,赵女士遂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6079.68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赵女士受伤,陈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该赔偿赵女士二次手术费用及相应费用。由于赵女士在发生事故后两年内禁止受孕,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陈某应适当赔偿其精神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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