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亏损企业三领导肆意签单就餐被判个人支付
作者:王高峰 梁波   发布时间:2004-09-03 13:11:05


    8月31日和9月1日,广西百色市隆林县法院对两起国有亏损企业领导多次签单就餐而拒付餐费所引起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国有企业领导被判个人支付餐费万余元。

  百色市隆林县某国有公司已负债数百万元,多年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拖欠退休职工住院医药费。尽管如此,公司经理黄某在担任经理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与该公司支部书记徐某、副经理何某三人到餐馆、酒楼签单用餐,餐费合计18000余元。黄某离任时以用餐属于公司业务接待为由拒付餐费,餐馆酒楼业主将三人及公司告向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该国有公司已经陷入负债数百万元且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拖欠退休职工住院医药费的窘境,但在黄某任职期间接待费却年年递增,如果不把业务接待和个人消费区别开来,而将公司领导的所有签单用餐均视为业务招待用餐,则显失公平与正义。黄某的用餐签单中,少量清楚注明用餐所接待的对象,属公司业务接待,所欠款项应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但余下的多数签单以及徐某、何某的签单均无法证明接待对象,不能确认是否属于业务接待,应认定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欠款应由用餐者个人承担。黄某、徐某、何某虽相互作证,证明签单用餐都是业务接待,都是经过黄某授权同意的,但因三人都是在诉讼发生后才相互作证,又都是本案的共同被告,存在着共同的利益目标,故对三人的证词法院不予采纳。黄某离任时,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尚欠一些餐馆酒家业务招待费,公司现任经理、法定代表人虽也在移交清单上签名,但因移交清单并没有注明欠款的具体数额,也没有用餐签单移交,因而不能为此确认公司已全部认可黄某、徐某、何某的所有签单用餐都是公司业务接待。

   一审宣判后,黄某、何某、徐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