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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定贼构成侵权
广西一超市业主被判赔500元精神损害费
作者:成亮 张希   发布时间:2004-10-10 08:41:51


    近日,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对一件因投票确定窃贼而引起的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判决超市业主蒙某赔偿员工陈某精神损害费500元,停止侵权,并在本超市范围内向陈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陈某受雇于广西鹿寨某超市担任保安员,负责门市部及各楼层的保安工作。2004年4月6日,该超市店长助理发现存放在四楼的其中一小瓶饮料被人偷喝,在当晚的员工会议上询问当天上午有谁上过四楼,有几名员工举手称自己没有上过四楼,陈某没有任何表示。数日后,店长助理找到陈某,称:“有人在4月6日上午看见你上过四楼。”陈某回忆后向助理表明:“当天上午9时许因上卫生间曾到过四楼,但未动过任何商品。”事后,陈某认为把此事怀疑到自己,如果不彻底弄清事实真象,对自己的影响不好,遂在4月13日给超市业主蒙某提出要认真、及时查清此事的书面申请。

    5月14日中午,蒙某召集本店的37名员工,采用投票的方式欲确认偷喝饮料的员工是否是陈某所为,认为是陈某所为的就在投票单的“认同”栏内打勾,认为不是陈某所为的在“否定”栏内打勾。在验票后蒙某当场向员工宣布投票结果:2票认同、3票弃权、32票否定(认为不是陈某所为)。

    事后,陈某认为蒙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蒙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00元。法院认为,作为超市业主的蒙某对店内发生的偷喝饮料的情况不能查清,而以针对陈某是否属于偷喝饮料的行为人,采用召集员工投票的方式据以确定,虽然投票的结果未能表明陈某有偷窃行为,但蒙某的行为确实给陈某的名誉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构成对陈某的名誉权的侵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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