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实木地板“长出”天牛 商家被判赔偿
作者:子土   发布时间:2004-10-23 11:19:21


    10月22日,江苏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飞虫地板”案,在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商家败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家住南通的王先生为装修新房,先后于2002年7月15日及8月12日向某地板销售门市部购买了120平方米、1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共花8711元。2003年4月装修竣工后不久,王先生开始发现所铺地板上有虫蛀痕迹,进而又发现有蛀虫出现。在与地板门市部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将门市部及其法人机构经营部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该地板销售门市部、经营部认为王先生买的实木地板是经过高压高温处理的,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且并无证据证明地板在其购买时就存在蛀虫,不能排除在存放或铺设过程中发生虫蛀的可能,另外,根据国家经贸委《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的规定,发现虫蛀只能更换地板,而没有规定赔偿。

    诉讼中,法院查明该地板无厂家名称、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后依法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对上述实木地板的质量即虫蛀原因进行鉴定,经过鉴定终于明白原来该住户家中的飞虫正是该水曲柳地板所生。据了解这种飞虫的名称叫“家茸天牛”。门市部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但却未提出重新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地板、构成不合格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对造成的损失销售商应予赔偿,考虑到部分更换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木地板的质量问题,还可能会影响到已铺地板的美观及牢固,遂依法判决被告地板门市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先生人民币25077元(含地板款8711元),原告王先生所铺的水曲柳地板退还给门市部。法人机构经营部对上述门市部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