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机器绞断顾客手 混和过错明是非
作者:杨镇海   发布时间:2004-11-02 10:37:22


    贵州省大方县个体粮食加工户袁和平在为一顾客加工粮食的过程中,因加工机器将顾客右手绞断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1月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认定袁和平与顾客之间构成混和过错责任,并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2004年1月12日,梅培贵到袁和平家加工玉米制品。因当天到加工粮食的人较多,袁和平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在袁和平给梅培贵加工玉米制品的过程中,梅培贵未经允许擅自用自己带来的蛇皮口袋在机器上接装玉米制品,被多功能膨化机绞断右手。经大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梅培贵的右手损伤为四级伤残。梅培贵起诉到大方法院,要求袁和平赔偿其各种损失和费用34311.24元。经法院审理核定,有证据支持的为24228.27元。

    法院认为,在加工过程中,尽管被告袁和平已尽了告知了义务,提醒顾客注意安全,但未采取措施在加工区与顾客之间形成安全隔离地带,致原告受伤,有一定过错。而原告明知加工机器的危险而擅自在机器上接装玉米制品,是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混和过错,其责任的承担应按混和过错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原告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过错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可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35%,由原告自行承担损失的65%。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袁和平赔偿原告梅培贵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79.8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