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拴犬链遛狗 被撞自行担责
作者:萧萧   发布时间:2004-11-02 14:58:20


    随着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取消了对宠物犬早7晚8外出的限制性规定,北京的街头巷尾随时都可以看见“爱犬们”嬉戏追逐的身影,相当一部分爱犬未按规定束犬链,由此而引发的狗官司也在逐年增多。那么,这些被解除了“武装”的爱犬们如果不幸被车辆碰撞该如何进行赔偿呢?今天下午,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这样的赔偿官司,判决驳回了养犬人叶某要求撞死爱犬的“肇事”司机肖女士赔偿6000余元的诉讼请求。

     叶某与“肇事”司机肖女士是邻居。今年7月25日晚,叶某的母亲在携贵妇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该犬束犬链。约7点45分,当肖女士驾驶桑塔纳回家,行至宿舍大院门口附近时与突然跑至此处的贵妇犬接触,导致该犬受伤,该犬后经宠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叶某为此将肖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后者赔偿其购犬费3000元,饲养该犬的户口费、绝育费1000元、疫苗注射费240元及其它消费支出费用2000元等共计6240元,同时负担案件诉讼费。

    肖女士对此感到很冤枉,她那天晚上并未看见车前有狗。听见喊声后,马上停车了。当时叶某的狗还跑了几圈,看起来没什么事儿,后来她才听说狗死了。肖女士十分肯定地表示她那天并没轧到叶某的狗;同时表示,叶某遛狗不拴狗链,导致狗受伤,与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宣武法院认为:由于叶某之母杨某在携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导致宠物犬失去携犬人的有效监管,自行跑脱,以致被行驶中的车辆撞死。由此而发生的后果,理应由携犬人(即动物管理人)自行承担。现叶某起诉要求肖女士赔偿购狗款、户口费、消费性支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肖女士对判决感到满意。叶某的代理人其母杨某则要求上诉,称财物被损害还要赔偿呢?更何况狗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