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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订立“婚约合同”依法无效
作者: 刘四根   发布时间:2004-11-03 09:04:12


    为了子女的婚事,双方的父母签订合同,没想到男方的悔婚导致了父母“违约”。近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审理了此起“婚约合同”案,依法判决女方之父邱某返还男方之父邓某礼金5000元。

    2003年农历正月初9日,邓某之子与邱某之女恋爱后订立婚约。订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聘礼合同”,按合同约定,在订婚时邱某收受邓家礼金5000元及礼品。2004年5月,邓某之子提出退婚,邓某多次向邱某索回聘礼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邱某因子女定亲签订聘礼合同违法,合同无效。邱某应如数返还礼金给邓某。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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