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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团拒付道具运费 法院依市场行情作出判决
作者:倪中月   发布时间:2004-11-24 09:13:36


    京剧团赴香港演出,委托货运公司运输道具,事先双方对费用未作约定。事后,剧团认为费用过高而拒付。近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据市场行情作出一审判决,剧团向货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及逾期利息人民币共4万元。

    2003年10月,上海一京剧团赴香港演出,委托上海TF货运公司代理运输道具。货运公司完成代理业务后,将有关情况及费用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剧团,但剧团认为费用过高而拒绝支付。为此,货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剧团支付代垫费用、代理费及逾期利息。剧团辩称,该货运公司的费用明显高于同类其他代理公司,且未出具垫付凭证,因而未付款。

    本案中货运公司与剧团之间代理运输道具的事实清楚,剧团应该支付货运公司代理费用,但双方事先既无书面也无口头约定具体代理费用数额以至产生纠纷。法院审理后,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主动了解市场行情,经研究平衡,参照了近期某地剧团赴港演出的货运代理费用及本案货运公司垫付的费用凭证,判决剧团向货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及逾期利息人民币共4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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