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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音像出版社盗版钢琴教程被判侵权
作者:梁 宗   发布时间:2004-12-03 16:36:33


    上海音乐出版社独家出版发行的《约翰·汤普森钢琴教程》在国内市场上遭遇盗版,而盗版者竟是国内的一家正规的出版单位。12月3日,上海市二中院对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诉南京音像出版社、香港裕兰贸易公司和上海音乐书店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令南京音像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权碟片及乐谱,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上海音乐书店停止销售库存的盗版碟片;香港裕兰公司以南京迪雅音像公司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95年,原告所属上海音乐出版社通过签订《合作出版合同》取得美国雅歌文化公司的许可,在中国境内独占出版简体中文版《约翰·汤普森钢琴教程》共3套9册系列图书。该合同有效期至1996年12月31日止。1999年1月和2002年1月,上海音乐出版社又先后与著作权人美国威利斯音乐公司签订了两份《出版许可合同》,约定:威利斯公司授权上海音乐出版社在中国境内独家印刷、出版及销售《约翰·汤普森简易钢琴教程》和《约翰·汤普森现代钢琴教程》图书。并被授权以著作权人的名义或其他名义实施和保护上述作品在中国境内的全部权利。

    2002年6月,原告在上海音乐书店发现该店销售的由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南京迪雅音像公司制作发行的《汤普森简易钢琴教程》和《汤普森现代钢琴教程》VCD音像制品和乐谱,与原告出版的两种教程完全相同,甚至连乐曲的乐理解释也如出一辙。为此,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以侵犯其专有出版及威利斯公司的著作权为由,请求判令南京音像出版社、 和上海音乐书店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分别在《文汇报》和《扬子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由南京音像出版社和迪雅公司以及香港裕兰公司赔偿原告2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南京音像出版社和迪雅公司制作并发行的VCD所附乐谱在曲目选择、数量和编排方式上均与原告出版的《简易教程》和《现代教程》相同,两被告共同构成了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害。此外,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两本教程制作成音像制品亦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应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迪雅公司于2003年1月已被注销,对于其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应由其股东裕兰公司以迪雅公司清算后的财产予以承担。法院综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

    鉴于南京音像出版社无视国家法律和行业惯例,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且侵权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同时,对该出版社作出没收侵权制品并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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