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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有瑕疵 互欧双方均被驳
作者:杨镇海   发布时间:2004-12-14 10:57:33


    今天上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在该县东关乡公开宣判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该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各自的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本案原告万道康和被告伍厚祥均为大方县东关乡岩下村农民。2004年8月17日,双方为装运煤炭发生争吵和抓扯,但均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受伤的后果。次日,伍厚祥邀约了自己的几个亲戚准备去找万道康论理,恰巧在半路遇到骑着摩托车的万道康,伍厚祥等人对万进行殴打,将万打伤。2004年8月27日,万道康向大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伍厚祥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误工费等1940元。2004年10月2日,伍厚祥提起反诉,称2004年8月17日、18日两次被万道康打伤,要求万道康赔偿医药费2260.18元。

    在诉讼中,万道康提供了在某个体诊所住院医治的病案、处方、发票,但经质证被认定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不符,未被采信;伍厚祥则提供了在大方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何涛收到伍厚祥医药费2200元的收条一张,经质证被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也不被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万道康2004年8月18日被伍厚祥及其亲戚打伤的事实存在,且主要过错在伍厚祥,但万道康在诉讼中提供的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赔偿依据采用,故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而被告伍厚祥提供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署名“何涛”的收条,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伍厚祥被万道康打伤的事实,故对其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万道康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伍厚祥的反诉请求。诉讼费200元和反诉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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