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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借出私房钱 公爹拒认也要还
作者: 张占林 赵俊民   发布时间:2004-12-30 16:14:02


    好心的儿媳妇在家庭困难的时候以诚相待,将自己的5000元私房钱借给公爹,后来老公爹拒不认帐,给王女士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近日,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人李某5日内归还王女士现金及利息5010.45元。

    2000年11月王女士经人介绍与李某的儿子李伟结婚。王女士婚前有存款5000元。2001年李某因急事用钱,王女士毫不犹豫将自己的私房钱存折借给公爹李某,李某持存折将5000元现金及利息10.45元取走。2003年8月13日,王女士因与丈夫李伟感情不和离婚,要求公爹李某归还5000元借款及利息。李某却矢口否认自己借了王女士的钱,拒不认帐。气急之下,王女士将李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实际,说自己的儿子长期在外打工,每年往家里寄不少钱,并不缺钱花,借钱不假,但是取钱那天,是和王女士一起去的营业所,虽在取款单上签了字,但是将钱取出后交给王女士本人了。法院二次开庭时,李某又进行了补充辩解,说王女士取钱后交给了一个叫赵焕普的人,通过鹤壁市工商银行汇给了在广州打工的李伟,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款用于全体家庭成员消费,原告没有主体诉讼资格。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李某辩称将此款交给了原告,第二次开庭时辩称同日将此款5000元委托赵焕普汇给在广东的李伟,但未向法院提供有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本息5010.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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