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李振盛十年两度状告冯骥才侵权案始末
作者:陈贻林   发布时间:2005-01-04 08:56:18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摄影家李振盛状告作家冯骥才《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以下简称《十年(插图本)》)又一次侵犯其4幅“文革”历史照片的著作权一案,经过数月调查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骥才“涉案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望眼欲穿。2004年12月17日,
这一天让李振盛整整等了十个年头

    历史镜头摄下“文革”真相;警世之作引出侵权官司。

    当历史翻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这一页时,身负同样使命的摄影家李振盛和作家冯骥才双双暂时走出历史的记忆,来到了法律面前——

    冯骥才先生所著的《100个人的10年》( 以下简称《10年》)一书,被作者称为“纪念过去和启示未来”的作品,记录并展现了“文革”十年—桩桩令人震撼、令人警醒的往事。发表之初就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在海内外产生广泛影响;《让历史告诉未来——疯狂年代实录》是一组“镜映千秋”的“文革”历史照片,作者李振盛当年冒着风险拍摄纪录并保存下来这些珍贵的历史镜头。现在,李振盛的《红色新闻兵》一书以20余种文字出版,他的环球影展在世界各国巡展,在国际间引起轰动。

    李振盛教授,l963年从长春电影学院摄影系毕业后,来到黑龙江日报任摄影记者,长达20年之久,拍摄并保存了近10万幅“文革”摄影作品。在1987年底由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七家新闻单位举办建国38年来最大型的摄影展览——《“艰巨历程”一一全国摄影公开赛》上,他的以《让历史告诉未来——疯狂年代实录》为题的“十年系列”组照,以满票荣获最高奖——“系列新闻照片大奖”。这组照片立刻在国内外引起轰动效应,为摄影界、出版界瞩目,先后被收收入多种摄影作品集,百余家报刊登载,多部电影、电视片中使用,国内外多家博物馆将其作为珍贵历史资料收藏。

    颇具意味的是,两位艺术家各自记录历史的方式虽不相同,但目的却是惊人的一致。可谓“志同道合”。那么,李振盛为什么要与冯骥才对簿公堂?
问题就出在冯骥才所著、1991年由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l0年》一书中盗版使用了李振盛4幅“文革”摄影作品:l、大跨页照片《向“红大阳”献忠心》;2、《1966年8月24日,哈尔滨极乐寺被红卫兵捣毁》;3、《红卫兵给黑龙江省省长剃“鬼头”》;4、《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在“表忠心”》。

     为此,李振盛曾托天津新闻界一位朋友捎口信给冯先生,转达了对《10年》一书中照片使用方式的看法,并表示愿意提供用原底片洗印的照片供他再版时使用。但杳如黄鹤,一直没有得到其回音。

    一个偶然的契机。1993年9月,李振盛与中央电视台陈铎先生同去昆明参加一位香港朋友的开业典礼,巧遇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副主任王丽和法学博士李贵方律师。其间,李振盛谈起摄影作品被广泛侵权一事。王丽律师当即表示:“目前尚无一起摄影著作侵权案件诉诸法律,而实际上侵犯摄影著作权现象已经很严重。这说明摄影家们还不懂得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只会给摄影著作权意识已很淡薄的人们造成错觉——就是不必维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了。”

    李振盛从中受到启发,最终选择了诉讼手段,通过打官司,通过法律公正的裁决和新闻媒介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可以使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观念深入人心。他还和陈铎一起商定,只要冯先生有一个善意的回应,可以不对簿公堂,共同走进陈铎主持的中央电视台“法制经纬”节目中去普及《著作权法》。

    遗憾的是,冯骥才连一个表示歉意的回应都没有。“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摄影作品著作权讨回公道,我与冯先生虽非冤家却要—起走到法律的面前,这真是不是冤家也聚头。”李振盛的话语中含有几丝无奈,几缕苦涩。
1993年l1月4日,李振盛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将江苏文艺出版社和冯骥才列为侵犯其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共同被告。

    原告李振盛在诉状中称: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在l991年7月出版了被告冯骥才所著“文革”纪实文学《10年》一书。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采取翻拍盗版的不正当手段,将《中国摄影四十年》大型画册中均有作者署名并声明“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摄影作品翻拍复制成照片,未经原作者同意,也未署名及注明出处,交由被告冯骥才审阅后,选择其中一部分图片用于该书作为插页出版发行。其中包括原告四幅价值极高的获奖摄影作品,且有一幅在插页的首页和末页作大跨页使用两次……该书从l991年7月第一次印刷,到l991年12月第二次印刷,直到第三次印刷均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且未按规定付给原告稿酬。李振盛依法在诉状中提出了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作品署名,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等7项诉讼请求。

    李振盛状告冯骥才,立即引起了新闻媒介的关注,首都和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数百家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及时给予了报道。称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为“中国摄影第一案”。

    随着这一侵权案序幕的拉开,各方当事人自觉不自觉地走到了庄严的法律面前。他们或奋笔疾书,或据理力争,或居高临下,或直抒胸臆……,一场场唇枪舌战,一个个形体动作,宛如一次次人品与人格淋漓尽致的展示——

    江苏文艺出版社得知自己成为“中国摄影第一案”的被告,颇为震惊,表示要从中吸取教训。该社领导召开编辑人员就此事开会,要大家认真学习版权法,引以为戒。11月l0日,《 l0年》一书责编张昌华给李振盛写了一封言辞诚恳的长信。信中说:“……我对摄影作品的版权意识淡薄,错误地认为此类新闻性照片不存在版权问题,加之兄弟出版社出的众多有关书籍均未署摄影作者姓名及出处,我就轻易地沿用了他们的作法,可见我的版权保护意识太差。现在回想起来,十分荒唐可笑。然而一失足成千古恨!实在痛心疾首”。

     11月l9日下午,冯骥才接受了远在四川成都的《摄影报》编辑部的电话采访,对于李振盛状告他一事,表示了 “不答辩,不理睬,不说话”的“三不”态度:“我只是一个文学作者,出版的是文学著作。至于出版社在书中爱用谁的照片、设计什么封面、照片署谁的名、给不给稿酬,与我无关。我并不过多地过问。对于李振盛告状一事,我不准备作任何答辩,不予理睬,一律不说话。”

    接下来,他口无遮拦,直抒胸臆:“中国人过去不习惯告状。现在,……告状的人多了,告我的人也很多。这些人不外乎是想借此出出名,或讹点钱财等等。对此,我一律没功夫说话,这样太抬举了他们。” “我个人觉得李振盛的照片还是很好的,他要告,就让他告,其实他告状也对。”

     12月1日,《摄影报》登载了冯先生的电话访谈,立即在社会引起反响。l994年1月9日《海口晚报》头版发表杨诗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评论道:“在冯先生眼里,这些告状的人无非是借其轰动效应面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所以,冯先生‘一律没功夫说话’,也不抬举他们。其实,是把自己看得很高大,而把他人看得很渺小,在法律面前表现出的不是平等的态度。”

     李振盛震惊之余,坚决予以批驳:“这些话太有失冯先生的身份了!我不想多加评论,相信读者自有公论!至于他的‘三不’,可以说不攻自破。首先,他作为被告已于1993年l2月6日正式向南京中院递交了《答辩状》。这难道是‘不作答辩’?其次,他还先后接受了《天津工人报》、《摄影报》的访谈,这难道是‘一律不说话’?说到‘借此出出名’,打个比方说吧,木匠和铁匠,是木匠靠铁匠出名,还是铁匠靠木匠出名?谁靠谁?答案只有一个:谁也不靠谁,只能各靠自己的‘手艺’出名。冯先生是搞写作的,我是搞摄影的,各有各的成就,各有各的知名度,各有各的追随者,不存在谁靠谁出名。再说,知名度这个东西,是为社会作贡献的一种‘副产品’,任何人都不要把这个‘副产品’看得过重,或者摆错了位置。对于‘讹点钱财’之说,我以为这纯属没有常识、没有法律意识之谈。这种把法律判定的诉讼赔偿说成是什么‘讹点钱财’,使用这种侮辱性语言本身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重申,我的人生哲学是敢于向强者挑战,决不向弱者示!”

    同样直抒胸臆,但姿态、境界、气度却显示出了差异。

    l993年12月l5日,南京中院就该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两被告三方各陈其词。江苏文艺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并准备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冯骥才不承认侵权。辩称:“书前照片插页,既非答辩人(即冯本人,下同)搜集,版权也非答辩人应负之责任。插页照片更没有署答辩人之名,答辩人只领取文字稿酬,分文未取照片稿酬,又谈何侵权?”最后,他声称保留反诉原告侵犯名誉权的权利;李振盛在冯骥才不承认侵权的情况下拒绝接受调解,并决定与冯骥才对簿公堂,直诉到底!

    庭前调解未果之后,陈铎专门捎信给冯骥才,说明原告“不伤个人”的初衷和“实现普法”的动机,强调了“在诉讼案中原告对被告表示敬意的情形是不多见的”。冯骥才在给陈铎的电话中转达其对李振盛的敬意。但又说自己实在太忙,至于打官司的有关事宜只好全权委托自己的律师去办了。

    l994年4月8日,备受海内外广泛关注的“中国摄影第一案”,终于正式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

    原告李振盛与代理律师王丽、李贵方,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张昌华及律师陈昕到庭入座,被告冯骥才再次“没有功夫说话”而由其委托律师吴波到庭。新闻界、出版界、摄影界、法律界等许多关注此案的人士也到庭旁听。

    早已开进法院的南京电视台的现场转播车紧张地忙碌起来,法庭内4台摄像机从不同方位对准了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顿时,耀眼的照明灯光把审判庭照得雪亮,气氛骤然紧张起来。

    庭审中,对“冯骥才是否负有连带责任”问题进行了重点辩论,而辩论的焦点是对作为该书署名人的冯先生事先对这些作品已经过目并表示“悉听尊便”的理解。

    吴波律师说:“悉听尊便”只是客气话,表明双方出于礼貌的相互尊重而已,并不能成为冯先生承担责任的依据。他还指出,在《l0年》一书中,冯骥才只拥有文学部分的著作权,他所得稿酬只是文学部分,这有1991年l0月14日的《稿酬通知书》为证。至于插页照片的稿酬是由该部分作品的作者享有。书的出版工作包括照片的选用定夺是出版社职责范围内的事,与文学作者冯骥才毫不相干。基于此,原告牵强附会硬行要把冯骥才列为侵权被告之一,有强加于人之嫌!

    原告代理人针锋相地指出:“冯骥才作为《l0年》一书的唯一署名人,享有该书的全部著作权,他应对该书内容完全负责。《10年》所采用的未署名‘文革’纪实摄影作品与书中文字构成该书的完整内容,作为该书署名人的冯先生事先对这些作品已经过目并表示‘悉听尊便’。这实际是在法律上予以授权了。事后又多次看到样书,对插页照片未署名的侵权事实应当是清楚的。因此,不能说侵权是出版社的事,与自己毫不相干。极而言之,如果将一些有伤风化的照片用到冯先生的书中,他能不拍案而起吗?从法理上讲,冯先生当然要承担《l0年》一书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庭审已近3小时,现场气氛时而缓和时而紧张,双方言词时而激动尖锐、寸步不让,时而心平气和、据理力争,令到庭旁听的新闻界、出版界、摄影界、法律界许多关注此案的人士大开眼界,领略了当今中国法庭辩论的风采。电视台通过卫星转播了庭审全过程。

    “中国摄影第一案”终于到了初见分晓的时刻。合议庭合议后,由审判长沈亚峰当庭宣读了庭审小结:

    l99l年1月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冯骥才为作者的《100个人的10年》—书。在该书出版前,江苏文艺出版社翻拍了包括原告李振盛的4幅摄影作品在内的照片,寄给冯骥才,征询冯骥才的意见。冯骥才当时没有明确反对 ,在以他为作者的《100个人的10年》一书中使用他人的照片,而未署他人姓名。本庭认为:冯骥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在他的作品中使用未署名的他人照片,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平心而论,“中国摄影第一案”的开头是好的。庭审小结是客观公正、令人信服的。

    星移斗转,光阴荏苒。1994年春天过去了,又告别了夏天,秋天、冬天也稍然而逝。关注本案的人们在等待裁决中跨进了1995年,直到11个月后的1995年3月1日才迟迟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之一的江苏文艺出版社构成侵权,被判败诉。“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对出版社如何使用插图、是否合法使用,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

    原告虽获胜诉并得到经济赔偿。但是,李振盛手捧判决书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十分震惊、愤慨和百思不解:冯骥才如此明显的侵权行为,竟然被判定为“毫不相干”?案件事实没有任何变化,相关法律亦未有任何修改,而且是同一个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定性结论却发生如此对立的变化,将冯骥才“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变成“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司法的严肃性何在?! 这样的判决是由人民法院“独立”做出的吗?本案拖了将近一年,对一审结论又没有任何合理解释,不能不令人怀疑是案外因素的干扰。

    5月3日,李振盛正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书》慷慨陈词,据理力争:“冯骥才先生对侵权使用李振盛摄影作品的事实不但非常清楚,而且明确予以授权。庭审及相关证据均证明:对于江苏文艺出版社选用一些照片作为《l0年》一书的插页一事,冯骥才事先是知道并赞同的。他对出版社所选用的照片是‘过目’审阅过的。在审阅过程中,冯骥才明知这些照片没有署名,仍然以‘悉听尊便’的答复同意并授权出版社实施侵权行为。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冯骥才对出版杜的侵权行为不仅明知,而且放任其实施,由此导致侵权结果发生,既有主观过错,又有客观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振盛在《上诉书》中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冯骥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这份饱蘸李振盛企盼公正法律回归的长达六千言的《上诉书》的问世,宣告了我国首起摄影著作权案又起波澜。

    冯骥才也没闲着。同月上旬,冯骥才首先在天津向记者公开了一审判决内容,称其“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他的亮相,立刻得到海内外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纷纷见诸报端。6月13日,他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呈上《补充答辩状》,辩称其“没有法定的责任”后,写道:原告起诉以来,江苏文艺出版社本着版权法、著作权法以及出版惯例,非常明确地表明此事是出版社责任范畴之内的事,与文字作者无关。但不明何故,原告非要揪住答辩人不放。并一再强调,答辩人是“著名作家”,著名不著名,与本案何关?……答辩人愿与原告一起以“在官司中学习法律”的态度,认真并纯正地对待此案。

    李振盛赞赏冯先生“愿与原告一起以‘在官司中学习法律’的态度,认真并纯正地对待此案”的表态后说:这场官司打到今天这样的局面,我对冯先生依然怀有敬意。谈及“原告非要揪住答辩人不放”,“不明何故”。其实,冯先生应该清楚,这起摄影作品著作权案本该在平静中结束。立案之时,冯先生那怕能说一句“大家法制意识都淡薄,今后注意就是了”,也不至于非要对簿公堂。而对冯先生那些令人无法容忍的表态,任何一个有血气的人都不得不依法维护做人的尊严!我在《上诉书》中一再提到冯先生是“著名作家”,是出于文化人之间应有的尊重,完全是真诚的,何错之有?冯先生却来了个“著名不著名,与本案何关?”这不能不令人联想起冯先生那句在摄影界很有影响的话:“告我的人也很多,这些人不外乎是想借此出出名,或讹点钱财等等。对此,我一律没功夫说话,这样太抬举了他们。”我同样愿与冯先生一起“认真并纯正地对待此案”。只要自己心存“纯正”,则不会怀疑别人的“纯正”。

    1995年12月6日,江苏高院做出判决:冯骥才作为《10年》一书的文字作者对出版社出版该书时是否合法使用插图的情况无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江苏文艺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是正确的,判决所承担的赔偿额也是适当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30元由李振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面对这一终审判决,李振盛淡然一笑:“是案外因素的干扰,才使法律天平严重倾斜,导致本案今天如此结局。我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就像秋菊打官司—样,不为别的,就要个‘说法’!”这样,这桩始于1993年11月立案的“中国摄影第一案”被推向我国法律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

    对于江苏高院的判决,引起国内外媒体和关注此案的各界人士的反响——

    虽说有“冯骥才赢了官司”的醒目标题。但多数却是:“冯骥才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大赢家,好像他还是失去了什么”,“明明是你的书用了人家的照片,占了别人的便宜,你至少应该谢谢别人!而你非但如此却倒打一耙,说别人‘想借机出出名’,这也未免太霸气了。”冯先生“给自己形象上所蒙受的损失,恐怕不是一纸法院裁决所能弥补的。”南方一家报纸为此发了《赢了官司未必赢人》的评论文章。

    美籍华裔作家易水寒专门撰文《中国摄影大官司》,文中写道:南京中院审判长沈亚峰当庭做出“庭审小结”,应该说,这是一场公正的审理,公正的结论。李振盛讨到了一个“说法”。一时之间,全国各大大小小的电台,报刊杂志蜂拥而上,报道了这一场人们瞩目已久的摄影家与作家对簿公堂的“大案”。李振盛和摄影界朋友,以及法学界、新闻界主持公道的人们,奔走相告,额首称庆,李振盛的胜利是法律的胜利。然而,这起“中国首例摄影著作权案”的最终结果是令人失望的,由于“案外因素干扰司法审理”,拖延长达一年之久才下达判决书,与当庭宣读的庭审小结大相径庭,让人对中国的司法公正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1998年3月8日,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八位九届人大代表就李振盛诉冯骥才侵权案久拖不决,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建议案,指出:“对所谓‘名人’的起诉,有些法院存在着一定的倾向性,使有些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李振盛诉江苏文艺出版社和冯骥才著作权纠纷案即是一例。”“这是一起十分明显的侵权行为”,江苏高院“以‘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为由,认定冯骥才不构成侵权”。“一件简单明了的著作权案,一拖就是长达六年之久,谁还敢去为自己合法权益无休无止地耗费精力?”

    同年年底,时隔四年之后,《10年》一书的责任编辑、曾作为被告出庭的张昌华,在人民出版社主办的《人物》杂志(1998年12期)发表文章:《我说大冯——一个编辑眼中的冯骥才》。该文这样写道:

    天下谁人不识君。人讥法国人不知拿破仑、美国人不知华盛顿是“国痴”,文学圈内人不知大冯就有点儿“圈痴”了。此话有点肉麻。……甚而他连“仕途”也日渐通达,身上披挂的官衔就有一大串,这摞有形无形的身外之物,不意中也隐显出一个“大”字,笼而统之标志着他是个有头有脸的“高大全” ……孰料,两年后,大冯和我皆因《十年》插页照片“侵权”,而被推上法庭。全国媒体众口一词,称其是“建国以来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始作俑者是我……接到诉状后我给大冯打电话,将“侵权”的事简略地述说一下,又说原告索赔5万元。大冯听我说经过时先是“嗯”、“嗯”、“嗯”个不停,一听要索赔,砍头只当风吹帽般哈哈一笑:“是哪位山沟沟里的兄弟,找咱扶贫来了。”不日,媒体展开地毯式轰炸。小报记者们盯得你坐立不安……冯骥才是个潇洒的家伙。他是大忙人。那么多“主编”、“主席”、“常委”,丁当作响的官牌在身,他是位有开不完的会的“华威先生”。

    虽然对此案众说纷纭,但冯、张二君的得意之态,跃然纸上。

    就这样,李振盛状告冯骥才侵权案,从上个世纪打到本世纪,跨越的年头远远超过了一场解放战争,也超过了八年抗日战争,庄严的法律尚没有给李振盛最后一个说法。

无独有偶。十年间,同一位作家的同一本书,
对同一位摄影家的作品两次侵权。李振盛再遭侵权,冯骥才又成被告

    2003年7月,时代文艺出版社经冯骥才授权、出版了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策划编辑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以下简称《十年(插图本)》),将李振盛公开发表均有署名的“文革”照片盗版侵权使用,事先未经作者允许,也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注明出处,未按规定支付稿酬。

    被《十年(插图本)》侵权的4幅摄影作品是:1、由武装民兵押解的“四类分子”到场听会;2、“文革”中的哈尔滨市群众斗争会的现场;3、红卫兵给黑龙江省省长李范五剃“鬼头”;4、哈尔滨市“极乐寺”和尚被迫拿着批判佛经的标语照相。其中,第3、第4正是10年前被江苏文艺出版社侵权使用过的两幅照片。

    这次侵权事实发生后,李振盛深感愤然,十年前的侵权案尚无一个最后说法,这次又接踵而至。他耐着性子主动挂电话、发传真与时代文艺出版社联络,期望协商解决。令人扼腕的是,多日后他才接到该书责编张明简短的回电,表示“三两天后会再次电话沟通”,随后便杳无音信。李振盛好不容易找到张明,协商到最后,这位编辑甩下一句话:“那你就起诉好了”。在这种情势下,李振盛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这时,有人推荐他看一看《人物》杂志上张编辑吹大冯的那篇文章,使他对其“怀有敬意”的冯先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他在《民事诉状》中指出:“这位浑身挂满‘官牌’的冯先生,本该以‘官’作则,带头尊重并保护知识分子的劳动成果,率先遵守国家著作权法,而他却以蔑视的语言把依法维权的公民贬斥为是找他‘扶贫’的‘山沟沟里的兄弟’。”“原告这次愤然起诉,仍然不是找被告‘扶贫’,而是要通过诉讼让被告在法律上‘脱贫’。期望这位被告能放下‘官架子’,也放下‘名人身段’,像平民百姓那样认真学习一点法律常识,真正弄明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道理,尽早摘掉‘法律贫困’的帽子,懂得尊重法律,平等待人。”

    李振盛尖锐指出:“很显然,冯先生并未从1994年4月那场版权官司中汲取应有的教训。时隔十年之后,他授权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编辑出版《十年(插图本)》,策划编辑选一批‘文革’图片以增强历史感。冯骥才欣然‘同意这些图片跟他的文字配合使用’,他又一次支持与默认出版社在其著作中实施侵权行为。这是一起严重侵犯摄影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前后十年间,同一位作家的同一本书,对同一位摄影者的相同照片重复侵权,这种故意侵权行为竟两次发生在拥有众多‘官牌’的冯骥才身上,这是他公然在藐视法律,仗势欺人!试问,假若冯先生是一个平头百姓,你还会如此这般口出狂言吗?”“同一作家同一本书对同一摄影家作品两次侵权,这是一起极为罕见的并具有特殊意义的摄影作品侵权案。冯骥才又一次成为被告的事实证明,凡狂妄自大,毁谤他人,漠视法律者,不论其名声多大,成就多么显赫,官位有多高,也不论其‘披挂的官衔一大串’,‘那么多主编、主席、常委,丁当作响的官牌在身’,庄严的法律迟早会给其以教训的!”

    《民事诉状》列举了具体事实和证据,说明三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纯属故意。

    首先,如前所述,原告李振盛所拍摄的“文革”历史照片多年来被国内外众多媒体发表,产生了广泛影响,从事图书出版和文学创作的三被告不可能一点都不知道。

    其次,近十多年来,李振盛陆续发现国内许多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他在主动化解侵权纠纷协商无果时,便将那些傲慢的“强势”侵权者推上被告席,依法讨回了公道。除了前述“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外,还有1999年7月,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因《1966我们那一代的记忆》侵权被起诉,经法院调解达成庭前和解;1999年8月,红旗出版社因《红色风波中的交锋与较量》和《共和国相册》侵权引发诉讼,经法院审理判令红旗出版社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2002年5月,经济日报出版社因《百年老照片》盗版侵权32位摄影家110幅珍贵历史文献照片,由李振盛作为诉讼代表人组织发起一场集团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32位集团诉讼原告胜诉并获得经济赔偿。国内外媒体对上述四起摄影作品侵权案,都进行了广泛报道。

    第三,近年来,李振盛曾数次通过媒体郑重宣示:国内出版社如因一时无法得到授权,可根据出版需要采用他所拍摄的照片,但必需尊重作者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和对作品的修改权等合法权益。然而,三被告却采取非法手段将原告均有署名的作品盗版使用,刻意删除作者署名。这难道不是明目张胆地将他人劳动成果据为己有的侵权行为!

    原告李振盛指出:三被告作为业内人士,尤其是 “身上披挂官衔一大串”的中国文联副主席的冯骥才,不应该忘记十年前曾因《十年》侵权而成为被告的经历,既有前车之鉴,仍明知故犯。时代文艺出版社本应设法核查所采用照片的作者姓名。而作到这一点并非难事,国内外媒体及网络上均有原告署名作品。被告属于明知可为而不为,足以证实他们是在故意侵权。

    面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冯骥才在《答辩状》中紧紧围绕“两次侵权”进行辩解。他辩称:“对原告李振盛同志摄影作品侵权。这个说法是违反事实的,应该纠正。”他解释道:“此案于1995年3月已判决,法院认为‘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对出版社如何使用插图,是否使用合法,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 1995年12月,江苏高院也驳回李振盛同志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已有结论,李振盛同志再说我侵权是不应该的,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对于原告在诉状中指出:冯骥才“策划编选”和“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欣然“同意这些图片跟他的文字配合使用”,因而构成默认与支持实施这次侵权。冯骥才在答辩中指出这是“绝对没有根据的,甚至是臆造的”。他陈述道:“2003年6月初,我正在奥地利访问,责编张明同志打长途电话给我,说该社决定再版《十年》。此书时代文艺出版社于2001年出版过,没有插图。这次他们决定出版插图本,并说插图照片由他们自己解决。这一点,已经明确写在合同上了。”“我于7月1日到达北京。《十年》于7月出版。故这本书由策划到出版,我都远在万里之外。有什么证据说是我‘策划编选’和‘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我国所有出版社都是三审负责制。由终审定稿后发稿。只有具有编审资格的终审编辑才有权审阅书稿。我只是文字作者,怎么能对插图进行审阅?这不是故意编造加害与我吗?我收到样书后,还问过张明同志这么多的照片是从哪里买到的版权。张明同志说,是他们从新华社买的。”

    总之,冯骥才在《答辩状》中对原告李振盛《民事诉状》中列数的其侵权行为一概不认账。正如他所说:《十年(插图本)》“侵权与否,都与我无关。十年前我没有侵权,这次依旧没有侵权。”

    冯骥才对李振盛在诉状中提及其诸多社会职务表示了不满:“原告一再拉进他与出版社的版权纠纷中,何故?并且刻意强调我的社会职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职务的高低与本案无关。”

    远在美国纽约的李振盛收到冯骥才的《答辩状》后,指出:“冯先生矢口否认侵权事实,这完全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但是,他这次的答辩态度减少了往日的霸气,说话的口气也缓和多了,这是一大进步,很值得欢迎。我认为人生在世是靠人格与作为来赢得人们的尊重,‘社会职务’再多也不会让人变得更尊贵更高尚,君不见那些披挂一大串‘社会职务’的人常常在铁窗里发出最后的哀鸣吗?冯先生说我在‘刻意强调’他的‘社会职务’,这完全搞错了。真正‘刻意强调’那些玩艺儿的倒是冯先生的至交张昌华先生,有公开发表在《人物》杂志上的文章为证,连张先生自己都说‘此话有点肉麻’。我料想张先生绝不会不把这期杂志送给他心目中仰慕的‘大冯’,你冯骥才看到杂志上那些‘肉麻’的话,或许是美滋滋的,要么怎会听之任之,你曾几何时著文斥责这种‘刻意强调我的社会职务’的行为呢?我作为原告,只不过是在诉状中原文照录地引用了几句张先生的话,怎么就是‘刻意强调’呢?”

    李振盛详尽回答了记者的电话采访。当问及冯骥才在《答辩状》中称:十年前对原告摄影作品侵权的说法是违反事实的。李振盛愤然道:“那种违背法律准则的裁决完全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案外因素干扰’的结果! l994年4月8日南京中院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沈亚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庭审小结已明确了冯骥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后的《民事判决书》将会以庭审小结为基础做出裁决’。结果,却做出了与庭审小结背道而驰的判决!我完全有理由怀疑:这样截然不同的结论,定然是受到了案外因素的干扰!”

    “说到第二次侵权,窄一看冯先生的《答辩状》头头是道,是原告‘臆造’事实,冤枉了这位‘从不侵权’的大作家。这里,我愿坦诚奉告,此话出自责编张明之口。我有电话录音为证。这里需要强调指出,《十年(插图本)》一书采用‘文革’照片多达200余幅,无一署名。冯先生辩称:张明告诉他200多幅照片的版权,是从新华社买的。我请冯先生点拨一下:从哪里可以廉价买到‘取消作者署名权的版权’呢?如果不署你的大名而出版你的大作,你会同意吗?”

    对侵权与否,李振盛说“有”;冯骥才说“无”,互不相让,各说各理。李振盛将像数年前状告红旗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社那样,不聘请代理律师,由自己亲自担负原告及律师的双重职责,单枪匹马与“强势”被告对簿公堂。
李振盛在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二、恢复原告作品署名权;三、支付作品稿酬和应得利润;四、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五、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合计5万元;六、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影响。

当堂对证。2004年8月24日,与被告冯骥才、北京牧童之春对簿公堂,
原告李振盛当庭播放证明冯骥才侵权的电话录音成为爆炸性新闻

    李振盛诉时代文艺出版社、冯骥才等三被告侵权案,于2004年8月24日下午一点半开庭审理,原订在第28法庭进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制部记者早早到庭安置好了全套录音设备,有限的旁听席坐不下到庭的媒体记者和旁听者。开庭时间已过,法庭书记员临时宣布改在第3法庭开庭审理。多家媒体的文字、摄影记者赶紧转移并各自占据有利座位。

    原告席上依然坐着李振盛一人,被告席上有冯骥才聘请的两名代理人和牧童公司代理张明等三人,时代文艺出版社无故缺席。审判长宣布开庭,原告李振盛陈述起诉理由和诉讼请求后,北京牧童之春公司代理张明一付很无奈的神色。他说:“当侵权事实发生后,我与原告李先生进行了沟通,怎么谈也谈不拢,让人隐隐约约成觉到李先生打官司不完全是为了钱,也不是要把我们怎么样,背后似乎掩盖着什么。是不是10年前与冯骥才的那场过节与积怨?我也说不好。现在既然已经诉诸法律,我也没有别的好主意,就等候法院判决了。”
冯骥才的代理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来斌针对原告陈述,首先围绕“两次侵权”进行辩解:“冯先生10年前对原告摄影作品侵权。这个说法是违反事实的,应该纠正。此案于1995年3月已判决,法院认定冯骥才‘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1995年12月,省高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已有结论,原告再说冯骥才侵权是不应该的,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他接着说:“原告称冯骥才‘策划编选’和‘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因而对原告的摄影作品再次侵权。如冯先生在答辩中所说‘是没有根据的,甚至是臆造的’。冯先生于去年4月12日赴奥地利,7月1日回到北京。《十年(插图本)》于7月出版。这本书由策划到出版,冯先生都远在万里之外。有什么证据说是他‘策划编选’和‘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的?这不是故意编造加害与他吗?《十年(插图本)》侵权与否,都与冯先生无关。十年前冯先生没有侵权,这次依旧没有侵权。”

    李振盛就“冯先生代理人矢口否认其故意侵权”强调指出:“事实上,是冯先生授权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公司编辑出版《十年(插图本)》,策划编辑选一批‘文革’图片以增强历史感。是他欣然‘同意这些图片跟他的文字配合使用’,支持与默认出版社在其著作中实施侵权行为。冯先生是《十年(插图本)》一书的唯一著作权人,他享有文字与插图的全书的著作权,而他所领取的版税是以文字与图片在内的全书的定价来计算的。所以,冯先生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因该书侵权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十年(插图本)》采用的‘文革’照片多达200余幅无一署名。冯先生作为该书的作者,收到样书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是明显地认同了这种故意侵权行为。尽人皆知,如果一部文字作品中出现淫秽、反动等照片插页时,该书的作者在明知的情况下是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与本案同理。冯先生在审阅这些照片时,未提醒出版社应当注意照片的署名权问题,以避免出现侵权问题。相反,冯先生依旧无视国家著作权法,又一次‘悉听尊便’地支持实施了故意侵权。所以,不是我一再把冯先生拖进版权纠纷中,只缘他原本就在这场版权纠纷之中。”

    “审判长,原告在诉状中称:冯先生10年前侵犯了他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两审法院(指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都明确指出:‘冯没有侵权’。原告应在法庭上就此问题做出解释。”来斌抓住这一点不放。

    当原告得到审判长同意可作简要解答后,李振盛愤然说道:“事实是明摆着的,我在这里再次予以重申:南京中院于l994年4月8日由审判长沈亚峰当庭宣读的‘庭审小结’,再清楚不过地确认了冯骥才的侵权性质和责任。沈亚峰庭后还明确对记者们表示过‘日后的判决书将会以庭审小结为基础做出裁决’。结果,同一法院将冯骥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下子变成‘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我的解释是受到了案外因素的干扰!”

    “……”来斌大概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措词,但又必须予以反驳,便顺手拿起冯骥才的《答辩状》读了一遍,归结起来仍是那四个字:“与我(冯骥才)无关”。

    李振盛寸步不让地说:“事实是无情的。冯先生不是在问:有什么证据说是我‘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吗?这话问得好。我愿坦诚奉告,这话出自《十年(插图本)》责编、现在就坐在我对面的张明先生之口。我这里有5月28日与他的电话录音为证。请审判长批准我当庭播放。”

    法庭上一片静穆,转瞬轻声地交头接耳。当审判长表示可以播放时,人们聚精会神地听着李振盛带来的手提电脑播放的电话录音——

    ……

    李振盛:这个书稿即《十年(插图本)》,是你们跟冯先生谈的吧?

    张  明:对。

    李振盛:是你亲自去谈的吗?

    张  明:是我亲自谈的。

    李振盛:那么,冯先生给你授权(的)时候就是说他的这(本书)南京结束了以后,授权你们再编辑出版是不是?

    张  明:江苏文艺出版社的版权(期)已经到了,征求他们的意见他们不想再出了。所以呢,如果没有图片支持,我们也就算了。后来定了一个策划(方案)出来就征求冯先生同意,但是他同意呢他有两点,我们签订合同是那样的,文字由他授权,如果图片,我们要配图片的话呢,给他看过同意,但是图片版权问题他不负责,就是这样。

    李振盛:就是说你最后编好的图片送给冯先生过目了是吧?

    张  明:对,过目了。

    李振盛:他没有提出什么其它问题,就是说由你们来负责版权问题。

    张  明:对,他说,你们要能解决你们那个图片版权问题,由你们来解决,他同意这些图片跟他的文字配合使用。

    李振盛:出了样书也都送给他了,肯定是。

    张  明:对。

    ……

    李振盛:那么你们图片的来源呢?

    张  明:来源,其中有一部分是在新华社买的……还有一个(来源),就是我又在一些地方找到了一些图片,可能你那个版权问题就在这一部分里边出现的问题。

    当时……江苏文艺出版社在前面有几页纸,用过有些图片,我们觉得这个反正当年也出现过,看那上面也没有注文,所以就把它拿来就在里边用了……这是实际情况。

    ……

    李振盛:冯先生按理说,他这一次给你们授权的时候至少应该说一下,这个图片啊,上一次引起了著作权纠纷了,要注意图片的署名问题呀,作这个(书)他就完全推给出版社了,这个也不提醒一下,我觉得真是不太合适的,让你们也跟着引来麻烦了。

    张  明:图片这个事啊,冯骥才,当时我们合同写的很清楚,就是说你出文字,我授权。图片呢,如果你们配图片我不反对,你们发展图书情况吧,要不然这本书也没有什么××(注:此处两字听不清),怎么说呢,不反对,但是你们自己解决版权问题。

    我们当时买了一些图片……我印象里有十来幅,就是说确实好,但是也找不到书,确实没有授权,就不是从新华社买来的。

    李振盛:你们实际上照片用了200来幅。

    张  明:对,我们一共买了300幅左右嘛,但是有一些都不能用。

    李振盛:你(应当)知道,从新华社买来的照片并不意味着就解决了版权问题,这也是“中国特色”吧,新华社实际上是把很多人的照片据为己有,也不署名就向外卖,它自己收费,也没有别人的费用。它这个作法是不符合现代法律规定的,所以它也把一些出版社给坑了。

    ……

    李振盛播罢录音,又作说明:“我在电话里明确告诉了张明:‘我将这次通话录了音’。”并当庭提交了他连夜整理出来的《李振盛与<十年(插图本)>责编张明先生的通话录音》文字材料。

    原告两眼紧紧注视着被告席上的三个代理人。潜台词是:看你们还有什么话说!从吃惊转而镇静的冯骥才代理人最后的面部表情依然是一付“与冯先生无关”的神态。张明则显得有点紧张,回答法官的问话也断断续续了:“原告是打过这个电话。什么?声音,是我的声音,没错。就是、就是这中间……我记得我没有说过什么‘亲自’,还有‘过目’什么的,我不可能说这些话……”

    审判长问:“这‘亲自’、‘过目’,是不是你的声音?”

    张明答:“没错。是我的声音。可我……不会这么讲……”

    冯骥才代理人来斌指出:“电话录音是原告与张明之间的事情。冯先生在国外,怎么可能‘亲自’、‘过目’?如果这个电话录音是真实的,冯先生与张明之间还有一说。既然张明对电话录音中的一些关键词无法认定,这个录音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张明说:“我怀疑这个录音把、把我的话作了剪辑。我没有讲过‘亲自’、‘过目’……”

    “是不是你的声音?”审判长问张明。

    张明答:“声音是我的,没错。是不是……对这个电话录音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愿负法律责任,并完全同意对录音做司法鉴定!”李振盛理直气壮地说。

    庭上调解时,原告说:“其实,冯骥才确已构成侵权,他应当有勇气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并非是多么大的事情。只要他能说上一句‘由于我的法律意识淡薄,侵权使用了你的图片,对不起了。’我就撤诉!”看来,尽管原告明显地占了理,却当庭做出了让步:就等冯骥才说句软话,这起诉讼案就可了结。
    如果冯骥才代理能顺势抓住这一契机,表示一句“一定将原告的意愿转告冯先生”,事情也许会有转机。可惜,这位代理的回答多的是僵硬,少的是通融:“冯先生与本案无关,何来调解?”

    调解的大门由此关上,留待法律去裁决了。

公正判决。李振盛维权胜诉,冯骥才侵权败诉:
“冯骥才应当与时代文艺出版社、牧童之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原、被告双方的心态却是错综复杂、打着各自的算盘。

    张明在数日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承认录音中的声音是我的,但有些话我绝对没有说过,录音很杂,我前后说的话肯定处理过。说到冯骥才对侵权照片是否审阅过?我已经明确讲过,有合同证明他不应该对图片负责。时代文艺出版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用了图片,跟着成为被告,我表示道歉,愿意赔偿。但是,让我不解的是,李振盛总是一直把注意力放在冯骥才身上,一直在追问冯骥才和这件事的关系。我并不知道10年前李、冯之间就有过著作权纠纷。”

    来斌对李振盛坚决要求冯骥才道歉难以理解。他说:“李振盛一再提出10年前状告冯骥才侵权的那个官司。但是判决书上已经说明冯骥才没有侵权。这一次事实上,从2003年4月12日起,冯骥才就在国外,7月1日才回国的。这时,书已经付印。付印前,冯骥才确实没有看过,不知情。而根据出版合同,冯骥才只负责文字部分。就算后来他翻过书,发现了这一情况,他也无权制止出版社的行为。”“这些情况,出版社也多次向李振盛作过解释,提供过有关材料。但不知为何,他就是抓住冯骥才不放”。

    冯骥才本人仍是有点不在乎,仿佛是位“局外人”。他在接到法院开庭通知时说:“我在与出版社的合同中写明,《十年(插图版)》一书的插图和图片部分由出版社负责,所以书中用什么样的图片出版社说了算。而且《十年(插图版)》出版的时候我在国外。回国后,我简单翻了翻书,但没仔细看里面的照片,出版社告诉我照片是从新华社买的。” 他还对媒体说,“李振盛是个很好的摄影家。《十年》这本书再版有五、六次了,有两次编辑都选中了他的照片,证明他的‘文革’照片拍得确实好。能够在我的书中两次使用他的照片,我们也算有缘分。”“如果出版社不是从新华社买的照片,而且没有支付李振盛稿酬,我站在李振盛一边。出版社应该支付稿酬和罚款。” 他还表示:李振盛不知道这本书是怎么出版的,将他和出版社一同告上法庭可以理解。 庭审后,冯骥才还是没有估计到法院会判他“侵权”,“应负民事责任”,也就没有把这场官司太当回事。当上海一家媒体记者打通冯骥才的手机采访时,“他对是否道歉一事没有提及,但他做出了这样的表示:无论何时,只要是出版社对李振盛构成侵权,他都会站在被侵权者一边。”冯骥才俨然是一位维权护法者。

    李振盛依然是不改初衷。他说:从我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擅用后与出版方接触,到递交起诉状、开庭审理,直到今日等待宣判,我都认定冯骥才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他必须对其侵权行为道歉。我今天依然坚持这个态度:“只要冯骥才对我说一声‘对不起’,我就撤诉!”。其实,我要求的道歉是从法理上讲的,冯骥才不能说他没有责任,责任大小则是另外一回事。

    海内外媒体都在睁大眼睛等待着这一案件的最终结局,他们在关注我国法律将对这一侵权案做出怎样的裁决?

    据“欧美华文新闻联合网”12月中旬报道:十年之间,中国摄影家李振盛拍摄的“文革”历史照片两次被冯骥才所著《十年》侵权使用,先后两次引起法律诉讼,前次是1994年南京中院因受“案外因素干扰”,拖延一年之久下达的判决书严重扭曲了当庭宣读的庭审小结,将冯骥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笔勾消,引发民众疑问“公理何在?”此次是2004年在北京二中院立案审理,自8月开庭公开审理后至今尚未宣判。人们正拭目以待,看今日之中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公正。

    十年前,李振盛与冯骥才打那场被媒体称为“中国摄影第一案”官司时,即受到欧美媒体及法学界关注,人们关注的是中国司法会不会公允地维护知识产权,会不会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该报道还说:李振盛与冯骥才,均是在国际间具有影响的中国艺术家。欧美法学界与新闻界密切关注北京二中院对李振盛维权案的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将反映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公正与力度。今年8月,李振盛先生自纽约远渡重洋赶回北京去出庭,通常在庭审后两个月内即可宣判,至今已近4个月尚无结果。记者就此电话采访正在法国、西班牙、荷兰出席影展开幕活动的李振盛先生。他说国际媒体及法学界对他依法维权之事的关注,并非是关注他个人的行为,这是在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李振盛说他相信北京二中院很快会就此案做出公正裁决,并表示在接到判决书之前他不想多发表评论。记者问他如果北京重演十年前南京的判决时会作何反应,李振盛斩钉截铁地说:“我会上诉!”

    2004年即将成为历史,人们正在准备迎接新的一年到来时,北京二中院就李振盛状告冯骥才《十年(插图本)》又一次侵犯其“文革”历史照片的著作权一案,于12月17日做出判决,《民事判决书》认定:“对涉案侵权行为,冯骥才应当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之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二中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李振盛对其拍摄的涉案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十年(插图本)》中,使用了原告李振盛享有的著作权的4幅涉案摄影作品,且未予署名,亦未支付稿酬,对李振盛所享有的上述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构成了侵害。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应由著作权人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他人行使。在《十年(插图本)》一书中,对所使用的3幅涉案照片擅自进行了裁剪,构成对李振盛对涉案照片所享有的修改权的侵犯。”

    判决书在指出时代文艺出版社、牧童之春公司两被告“应对李振盛享有的4幅涉案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侵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认定:“被告冯骥才系《十年(插图本)》一书的作者,虽其主张只是该书文字作者,并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约定该书选用的插图版权问题由出版社解决,但该合同双方的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所涉插图照片的权利人;且江苏文艺出版社在出版《十年》时,李振盛曾与其所著图书使用的照片产生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此进行了处理,其应对所著图书使用插图照片涉嫌侵权有所警示;现就其相同文字作品《十年》再次出版,并仍然选用了李振盛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且未经许可,未予署名,虽照片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及牧童之春公司选取,但冯骥才作为《十年(插图本)》出版合同一方的作者,其此时对该书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综上,对涉案侵权行为,冯骥才应当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之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二中院在12月17日的《民事判决》中做出以下判决:

    “一、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十年(插图本)》一书中使用涉案4幅摄影作品;

    二、“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侵权行为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向李振盛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公司负担);

    三、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振盛经济损失4800元,赔偿李振盛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元”。

    12月18日晚间,记者专门电话采访了远在美国纽约的李振盛,他通过电子邮件已经看到了《民事判决书》的扫描文件,仔细研读了判决书的全部内容,他说对北京二中院的判决是满意的。

    李振盛在电话中平静地说道:我与冯骥才先生并无个人恩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初,我看到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该书“前言”中说:“二十世纪历史将以最沉重的笔墨,记载这人类两大悲剧:法西斯暴行和‘文革’浩劫。”“如果说法西斯暴行留下的是难以数计的血淋淋的尸体,‘文革’浩劫留下的则是难以数计的看不见的创伤累累的灵魂。一代人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理应换取不再重蹈覆辙的真正保证”。我对冯骥才先生的这段论述深表赞同,对他深入采访“文革”蒙难者的经历并整理结集出版,以昭后人的行为,也怀有敬意。

    应当说,我与冯先生都在以不同的方式致力于“文革”历史的研究、记录与传播,我们也都在以不同的形式从事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目前,我正游走于世界各国出席我的环球巡回摄影展览开幕式一系列的活动,每当我应邀到欧美的大学或学术机构作演讲时,还时常引用那一段论述。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与冯先生是殊途同归的“志同道合”者。前后十年间,我曾两次就《一百个人的十年》侵权提起诉讼,这完全不是意气之争,更不是受名利的驱动,而是要从法理上讨一个“说法”。现在,北京二中院终于做出了公正的裁决,这是令人欣慰的。

    李振盛状告冯骥才侵权案终于胜诉,再一次昭示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只要我们能像李振盛那样锲而不舍,特立独行,尽管维权的道路上依然有曲折有风雨,但前景却是光明的,是鼓舞人心的。同样,即使我们没有任何官司可打,也可以从李振盛状告冯骥才侵权案胜诉始末中领悟到一些在法制社会中做人处世的真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