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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商业秘密跳槽并泄密 判赔违约金20万
作者:李霖   发布时间:2005-01-25 15:50:26


    被原单位认为是“携带商业秘密”跳槽的王先生,日前被原单位告到了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停止侵权,并支付给原单位违约金20万元。

  王先生原是大连市某研究所的技术人员,双方曾签订了技术保密合同,合同中约定:王先生离开研究所后,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从离开单位之日起3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研究所的技术秘密,不得到与研究所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就职,担任技术指导。如果违约,应向研究所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王先生于2002年3月辞职离开了该研究所。此后,该研究所发现王先生到另外一家公司任总经理,生产与其有竞争力的同类产品。该研究所认为,王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研究所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该研究所随后到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先生继续履行保密合同,并为泄漏商业秘密的行为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的情况基本属实。法院认为,该研究所能够证明自己产品的技术属于商业机密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与被告王先生签订了保密合同,这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先生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前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先生支付违约金20万元,停止对研究所的所有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被告王先生不服判决,目前已经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 东北新闻网-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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