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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在京购买假药获双倍赔偿11万元
作者:高海鹏   发布时间:2005-01-26 14:30:24


    患者张先生在北京一家中医门诊部购买了5万多元的治疗糖尿病的特效药,使用后发现没有疗效,经权威部门检验,该药系假冒药品。法院判决门诊部双倍赔偿张先生11万余元。该门诊部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3年,64岁的糖尿病患者张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中医治愈糖尿病,营造生命的绿洲,不控制饮食,不长期服药,利消克糖宁,造福人类”的广告后,辗转打听,找到北京某中医门诊部。2003年11月,张先生来到该中医门诊部就诊,由第九诊室的刘医生开具了“利消克糖宁”90盒的处方,并支付了5.58万元的药费。因服用后效果不好,张先生找到药监局,经查得知,“利消克糖宁”是假药。2004年9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中医门诊部返还购药款5.58万元、赔偿5.58万元,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一审法院判决中医门诊部返还张先生购药款5.58万元,赔偿5.58万元,赔偿交通费、住宿费2000元。判决后,中医门诊部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张先生到北京某中医门诊部看病、购药,并支付药费5.58万元的事实。且患者张先生已年过六十,又居住在外地,来北京看病购药,多买一些带回自用并给亲友使用,符合人之常情,并且也是按处方要求的数量购买,无可非议。北京某中医门诊部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成立的股份制营利性医疗机构,张先生到该中医门诊部就医,由该中医门诊部聘用的执业医师接诊并开具处方,中医门诊部应对该执业医师的行为承担责任。“利消克糖宁”经北京市药品稽查办公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系假冒药品,北京某中医门诊部出售给张先生“利消克糖宁”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予以双倍赔偿。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中医门诊部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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