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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一酒家退回13元开瓶费
作者:刘志明 周旭萍   发布时间:2005-02-03 09:45:28


    因酒家多收13元开瓶费,消费者将酒家告上法庭请求返还。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关瑜返还原告王柏昌自带酒水服务费13元。

    2004年12月30日晚,原告王柏昌约请朋友到被告周关瑜经营的火锅城就餐,原告点好菜后,提出要“酷儿”牌饮料时服务员答复没有,再要求到附近超市购买时服务员称没时间。原告自行到附近超市购买了9.2元的4瓶“酷儿”饮料。在原告打开饮料准备饮用时,被告的服务员告知原告自带酒水要收服务费,原告对此有疑义但双方未发生争执。原告用餐后,收银员告知原告消费的餐费97元,自带酒水的服务费13元。原告与被告的服务员为是否应收13元自带酒水服务费发生争执,后原告支付了110元餐饮费用。另查,被告没有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仅在点菜单的左上角注明“本店薄利多销,谢绝自带酒水”等字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点菜单的左上角标明“本店薄利多销,谢绝自带酒水”字样,可视为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被告虽然在点菜单上标明该字样,但该字样由于服务员工作习惯将菜单的中间用夹子夹住,使原告在点菜时容易忽视,被告对此格式条款未尽说明义务。在被告不能向原告提供或代购饮料情况下,原告有权自行购买并带入酒店饮用,因该饮料系原告自行购买,不存在被告提供购买服务的事实。被告在原告餐饮前未告知原告自带酒水需收服务费,而在餐饮过程中才告知原告自带酒水需收服务费,明显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事前知情权。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3元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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