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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洗浴身亡 父母男友担责
作者:简强   发布时间:2005-04-12 16:15:30


    16岁的汤某在同居男友欧某家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汤某的父母便将欧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5万余元。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汤某的父母监护失职,需担则20%,欧某存在过错担责80%,赔偿汤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计4.4万余元。

    2004年,16岁的汤某在未成年之际,即到新余市某宾馆务工,并与欧某谈恋爱。恋爱期间,欧某在其租住房屋的卫生间内安装二手液化气热水器一部,且未安装排烟管道。2004年12月31日下午3时许,汤某在该卫生间洗澡时,因热水器排烟不畅,导致汤某一氧化碳中毒当场死亡。事发后,汤某父母一纸诉状将欧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某在明知汤某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与之谈恋爱,其行为不当,欧某在明知热水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汤某使用该热水器未加制止,导汤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对汤某的死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汤某对热水器的安装现状早就明知,可仍使用该热水器,因此对其死亡后果亦具有一定过错;汤某的监护人明知汤某未成年而对其谈恋爱行为疏于管教,属监护失职,应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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