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假冒幾米署名出书 华龄出版社赔偿6万
作者:高远 发布时间:2005-05-12 16:42:19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廖福彬(笔名幾米)诉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华龄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署名为“幾米”的图书《开心辞典》和《亲子银行》,并赔偿廖福彬经济损失6万元,华龄出版社在媒体就其侵害原告廖福彬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廖福彬系绘本作家,笔名幾米。2003年4月,华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署名为“幾米”的《开心辞典》和《亲子银行》两书,两书中“作者简介”的文字内容与幾米本人作品上的内容如出一辙,而事实上,该两种图书并非幾米创作。为此,廖福彬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龄出版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龄出版社对两本书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等均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理应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华龄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署名为“幾米”的图书《开心辞典》和《亲子银行》,赔偿廖福彬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在媒体就其侵害廖福彬姓名权的行为向廖福彬赔礼道歉。 华龄出版社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其在出版涉讼两本图书时,对该两本图书的权利进行了严格审查,并依法报送北京市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审查,获得了行政主管机构的审查登记,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为由,请求撤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海高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华龄出版社出版署名为“幾米”的两本图书并非幾米创作,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廖福彬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对著作权合同的登记只是对有关手续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是代替著作权合同当事人审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故获得著作权合同登记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相关合同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华龄出版社已经对涉讼图书的出版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由于上诉人华龄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于出版涉讼图书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等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当对出版涉讼侵权图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