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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补贴不是赠与 老股东状告公司讨回盈余分配权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5-08-03 10:50:17


    江苏省苏州某物业公司的股东王某退股后,公司考虑到王某对公司的贡献,经股东会决议承诺自王某退股起公司每月给其经济补贴1000元。但公司在给了2月补贴后就一直没了音讯。为此,王某一纸诉状将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王某讨回了盈余分配权。

    王某诉称,他与该物业公司的两股东黄某、张某于2001年1月建立该物业公司。2003年12月他退股,公司考虑到他所做的贡献,股东会决议承诺自2003年12月1日起由公司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他经济补贴。但是他从公司退出后,仅享受了2个月的补贴,因此,他要求公司给付拖欠的补贴17000元,并要求物业公司以后按每月1000元标准按月给付,直至公司依法终止经营。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股东会决议承诺每月给予王某1000元的补贴类似于一种赠与,由于新的股东会成立,赠与的主体已发生改变;王某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所以不享有股东权利。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全体股东就王某退股补贴事宜所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合法有效。《股东会议决议》承诺给予王某每月补贴,明确表明是基于其在公司创建中的贡献,并非是无偿给予,物业公司认为此行为类似于赠与、赠与的主体已发生改变的观点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17000元补贴,并按照股东会决议每月支付王某1000元经济补贴。



来源: 新华网-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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