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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一人写 债务二人担
合伙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作者:刘赞芳   发布时间:2005-08-10 15:53:45


    魏青让与彭引谋合伙购买汽车拉货期间,魏青让为购买汽车轮胎欠款7560元,债权人在向魏青让与彭引谋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将二人告上法庭。8月10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魏青让、彭引谋共同偿还欠原告郭衡思轮胎款7560元。

    2002年12月20日,魏青让与彭引谋合伙购买康明斯大货车一辆,用于拉货。合伙期间,魏青让于2004年7月4日、7月14日、7月19日三次从郭衡思经营的汽车配件经销部为该车购买轮胎,共计7560元。当时未付款,魏青让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郭衡思向魏青让、彭引谋二人催要欠款。魏青让认为,该车车主为彭引谋,车已被彭引谋转卖,该款应由彭引谋偿还;彭引谋则认为,该欠条不是自己书写,且魏青让与自己的合伙经营在2004年7月已结束,合伙期间谁经手的债务谁承担。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虽为被告魏青让一人书写,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二被告当时系合伙关系,该债务用于合伙经营的车辆,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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