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职工借上访散布虚构事实被判赔礼道歉
作者: 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5-09-19 09:55:42


    赵先生在与其他职工到上级单位反映情况时,当众宣扬胡先生孩子上学的赞助费是用公款交的、胡家汽车是下级企业出公款购买等言辞,结果被胡先生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赵先生向胡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将致歉函在厂公告栏上张贴七日。

    2004年9月23日,赵先生与该厂20余名员工到上级单位上访,在反映厂领导问题时,赵当众宣扬胡先生孩子的上学赞助费是用公款交的、家里的汽车是下级企业出公款购买的。后此说法在工人中流传,并有工人在会议上直接要求胡先生作出说明。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赵先生立即停止侵害,在厂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将致歉函在厂公告栏上张贴七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宣判后,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在与其他职工到上级单位反映情况时,当众宣扬的所谓胡先生孩子上学的赞助费是用公款交的、胡家汽车是下级企业出公款购买等言辞,无据佐证,属其杜撰。这影响了职工对胡先生的看法,造成了胡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赵的行为构成了对胡名誉权的侵害。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鉴于庭审中胡先生放弃了要求赵先生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法院作出判决,赵先生向胡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将致歉函在厂公告栏上张贴七日。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