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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被撤销 追缴款项应返还
作者:曾辉明   发布时间:2005-09-19 17:56:47


    9月1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刘某返还丰城市公安局20万元。

    2001年4月1日,丰城市公安局根据刘某的控告,以张某涉嫌诈骗为由追缴其现金20万元,并将此款返还给刘某。后此案被丰城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决定,丰城市公安局应返还所收取张某的20万元。丰城市公安局遂通知刘某交回其领取的20万元,但刘某拒不交回。

    法院审理认为,丰城市公安局关于张某涉嫌诈骗的案件被撤销,其追缴张某的20万元应予返还的决定作出后,刘某从该局领取的款项,属不当得利,故判令刘某应予返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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