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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跳楼身亡公安局补偿4万
公婆要与儿媳分享被法院驳回
作者:郭丛生 王卫松   发布时间:2005-09-23 11:30:29


    9月2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公婆婆状告儿媳,要求继承儿子的死亡补偿金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死亡补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而非遗产,不能继承,故依法驳回了原告张铁锤与韩春梅要求继承儿子死亡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2004年7月14日,张铁锤的儿子张宝国因涉嫌犯罪,在登封市公安局君召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跳楼逃跑被摔身亡。事故发生后,登封市公安局与张宝国的家属于同年8月24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宝国的家属死亡补偿金4.47万余元。当时,这笔死亡补偿金由张宝国之妻王霞领取。

    张宝国的父母张铁锤与韩春梅认为,儿子不幸死亡后获得的4.47万余元补偿金,自己完全有权利继承。二人多次与儿媳王霞交涉,要求分享这笔补偿金,但遭到王霞的拒绝。张铁锤与韩春梅便将儿媳王霞告上法庭,要求按份额继承儿子张宝国的死亡补偿金。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补偿金是作为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而不是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属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张铁锤与韩春梅要求继承儿子死亡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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