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通知死者亲属火化尸体 林州市民政局被判违法
作者:刘军喜   发布时间:2005-11-22 09:08:29


    河南省林州市民政局下属的殡葬管理所没有通知死者亲属,擅自对已经土葬的尸体火化,被死者弟弟告上了法庭。11月21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林州市民政局强制起尸火葬的行为违法。

   2004年11月,被告林州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接到举报,称该市临淇镇孤寡老人侯章群因病去世后土葬。被告立案调查后认为案情属实,且死者生前无配偶和子女,亦无亲属,遂将村委会确定为丧事承办人,并向村委会下达了3日内起尸火化的强制执行通知书。期满后村委会未自动履行。被告遂于2005年6月对侯章群尸体实施了强制起尸火化。

   2005年8月30日,死者弟弟侯兆民以被告事前未通知其知悉而强制起尸火化,侵犯了其知情权为由,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林州市民政局享有对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职能。殡葬管理所是其下属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应对殡葬管理所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丧事承办人系指死者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才是丧事承办人。被告认定死者侯章群病故后土葬事实清楚,但其在未查明死者生前是否有亲属的情况下,错误地将村委会确定丧事承办人,将侯的尸体强制起尸火化,程序违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