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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酒后下水库游泳溺毙自己担责
作者: 张华 杨克伦   发布时间:2005-12-15 16:56:30


    17岁少女周敏酒后执意要到水库学游泳,结果被溺死,其父母以水库承包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库主赔偿。12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30日中午,江阳区北城练歌城的员工周敏在与宋强等九名同事饮酒后,不顾大家劝阻,执意到泰安镇中心水库游泳。周敏下水数分钟后,在水库钓鱼的吴兰波不见周且水里冒泡,遂入水找周。吴将周救上岸,并送泸医附院抢救,周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敏的父母以水库承包人刘亮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周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水库属农业养殖灌溉水库,其业主对周敏之死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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