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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挪用百万资金 银行监管不力担责
作者:郭钰鑫   发布时间:2005-12-30 08:50:56


因银行内部制度监管不力,致使储户数百万资金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贪污。12月29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以下简称扶沟支行)支付原告扶沟县财政局存款256万余元。

    2003年11月份,河南省扶沟县财政局向有关单位拨款时,发现财政局在扶沟支行的预算外资金帐户资金余额与县财政局帐面存款余额不符,遂向扶沟支行提出异议。经查,该存款被扶沟支行原工作人员丁慧(已判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十七次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方式将财政局帐户上的资金挪用、贪污。同时,丁慧还超越职权,多次违反规定填写特种转帐传票,将原告帐户上的资金私自转到其自设的个人帐户上,而后取出挪用、贪污。案发时,原告帐户上的存款累计被挪用577万余元,其中256万余元至今没有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单位开户的储户,双方属存款合同关系,扶沟支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将原告方所上缴的存款及时、准确的入到其开户帐户上,并有义务保障原告资金的安全。但由于被告内部监管不力,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告帐户上的资金挪用,致使原告无法向有关单位拨付资金,财政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被告有义务返还原告存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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