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噪音污染造成损害排放达标也要赔偿
江西一养鸡户打赢“吵”官司
作者:杜宏雁   发布时间:2006-01-07 14:04:22


    6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板材加工产生噪音致使养鸡户遭受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说服、细心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吉安市绿林板材加工厂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2万元。

   刘某系吉州区兴桥镇一养鸡户,2000年起,其投资数万元在兴桥镇塘下村兴办了一养鸡场,饲养了近万只良种蛋鸡。由于经营得当,几年下来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

    2005年1月,经有关部门批准,王某在离刘某养鸡场附近100米处开办了绿林板材加工厂,从事木材的加工生产。从那以后,刘某就经常能听见刺耳的木材加工声音,更为严重的是,机器声音一响,养鸡场的蛋鸡就飞奔乱跳,一只只呈惊恐的状态。此后,蛋鸡产蛋率逐日下降,刘某的养鸡场损失严重。经有关专家评估分析,蛋鸡产蛋率大量下降是由于受惊吓所致。

    刘某找到绿林板材加工厂业主王某,要求板材加工厂搬迁,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6万元。板材加工厂则认为,该厂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合法设立,刘某无权要求搬迁,并拒绝赔偿损失。双方几经协商无果,2005年11月,刘某向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吉安绿林板材加工厂出具了一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该报告显示,经环保部门现场监测,板材加工厂厂界噪声最高值为55分贝,最低值为50.6分贝,符合验收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环境排污达标仅是排污者不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依据,并不意味着对周围环境没有污染。根据本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于板材加工厂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排放噪音的行为与原告蛋鸡产蛋率下降没有因果关系,该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