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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120”贻误抢救时机成被告
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者:余敬海   发布时间:2006-01-12 09:03:13


    “120”接求救电话而未出车,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将湖北省竹山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必须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241360元的30%,即72408元。

   2004年6月25日早晨7时零5分,李某在家中突然晕倒,其父亲拨打了竹山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由于李某父亲未告知其家庭住址,医院值班工作人员以为是骚扰电话,没有通知救护车出诊。

   李某的丈夫和父亲只好请邻居帮忙,将李某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李某终因心肺复苏抢救措施无效死亡。

   2004年12月8日,李某丈夫将竹山县人民医院告到法院。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死亡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十堰中院。

   十堰中院审理后认为,竹山县人民医院在接到急救电话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派救护车出诊,而该医院在接到李某家属的急救电话后,没有按照规定出车救治,贻误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李某抢救无效死亡。竹山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李某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竹山县人民医院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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