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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河》词作者状告三单位侵权
作者:白芳   发布时间:2006-01-23 14:01:35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徐叔华(男,75岁)诉山西春秋出版社,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徐叔华诉称,《浏阳河》是原告1950年9月在长沙市郊区参加“土改”后创作的小型歌舞剧《送双粮》中的一段男女对唱,曲调为唐壁光创作完成。自1950年创作完成以来,《浏阳河》一直传唱不衰,深受音乐界人士和广大民众喜爱。1997年11月7日原告在湖南省版权局就《浏阳河》进行了文字作品登记。由于歌曲影响很大,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分别就《浏阳河》创作采访过原告,制作、播放过专题节目,《浏阳河》词作者为原告徐叔华早已公众所知。

    被告山西春秋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浏阳河》收入其出版、发行的芝麻开门系列《民歌风情》中,且既未署徐叔华名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销售包含侵权作品的CD。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原告认为,《浏阳河》作为全国著名的歌曲,同时又有着漫长的维权历程,二被告应当知道该作品的作者,而且原告曾通过书信、委托律师发函等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均不予理会。

    被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诉争歌曲《浏阳河》是《民歌风情》光盘83首曲目中的一首,该《民歌风情》光盘是我公司代理北京金地辉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该光盘是由国家正规出版社——山西春秋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正规的厂家——北京大百科电子有限公司复制发行。金地辉煌公司从大百科公司购进光盘,我公司则是代理金地辉煌公司进行销售,并与金地辉煌公司签订有《民歌风情》代理销售协议。我公司作为销售者对涉案光盘能够证明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因此我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现被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追加北京金地辉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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