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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打伤顾客双眼 超市连带赔偿23万
作者:潘巳申   发布时间:2006-02-09 14:47:07


    顾客彭某为领奖品误入超市办公区,不料与保安发生冲突并遭殴打,彭某为此起诉超市及其保安人员要求赔偿。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令超市保安单某及超市共同赔偿彭某人民币23.8万余元。

    2003年9月12日,彭某为领取奖品来到位于上海市东北部的一家超市,在寻找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误入超市办公区,为此与该超市保安人员发生冲突。争执中,超市保安单某挥拳殴打彭某,致使彭头面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彭某双眼视力下降,不能胜任原工作。

    2004年11月,肇事保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04年7月,彭某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超市及单某共同赔偿14.3万余元,后又变更诉请,将赔偿金额提高到41万余元并放弃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权利。

    一审中,因彭某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超市根据法院裁定向彭某支付了3万元。此外,在先期治疗过程中,超市已支付各类费用约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单某在工作期间故意殴打顾客,就其行为而言构成故意伤害,超市方作为雇主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受害方彭某在冲突发生时同样有不当行为,对自身受伤结果应负一定责任,故判令超市和保安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3.1万余元。彭某及超市对此判决均提出异议:彭某认为自己进入办公区域事出有因,自身并无过错;店家则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市二中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保安在工作期间殴打顾客并造成人身损害,除加害人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雇主也应就监督、管理不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超市方面提出的顾客动手在先的说法,由于缺乏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未予以承认。法院最终判令肇事保安单某向受害者彭某赔偿23.8万元,超市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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