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汽车撞死雪橇犬 车主犬主各担责
作者:王悦 文/摄   发布时间:2006-02-17 14:24:28


    肖女士驾驶的汽车撞死了袁女士的阿拉斯加雪橇犬,为此,双方对簿公堂。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双方对此事故各承担一半责任,肖女士赔偿袁女士财产损失费10100元。  

    2005年11月17日21时20分左右,袁女士牵着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丰台区槐房路正大租赁公司门口由南向北行走,该路段未划分机动车道及人行道。袁女士欲从路边横过马路时,恰遇肖女士驾驶的小轿车由西向东驶来。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将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撞死。双方当即报警,交通管理部门到事故现场后,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未作责任认定。

    袁女士在事故现场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系2005年6月28日从北京某养殖场以2万元价格购买,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办理了登记,交纳登记费200元,领取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女士依法办理了养犬手续,该犬系其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将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犬撞死,故应承担部分责任。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系大型犬,虽办理了养犬登记,但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不得出户溜犬,袁女士在户外溜犬,违反了养犬的有关规定,故袁女士作为养犬人亦有一定过错,应对此次事故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